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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保险金应归谁?

2014-08-10 22:13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情简介
 
    甲(男方)和乙(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孩子丙投保意外伤害险一份,受益人为乙。丙后来发生意外死亡,乙得到了一笔保险赔偿金。一个偶然的机会,男方发现丙并非自己与女方所生,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女方因丙死亡所得的保险金。


王梓/制图

    观点分歧
 
    对于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丙投保意外伤害险。丙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受益人是乙,但此时甲乙仍为夫妻,故甲有权分得一半保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指定的受益人是乙,那么保险金就属于乙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无权要求分割该笔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险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1.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知,受益人的权利是享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保险赔偿金。
 
    2.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的请求权。对受益权的性质,可以进行如下探讨。
 
    (1)受益权是固有的权利还是继受的权利
 
    通常认为,受益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时,受益权之固有性不言自明。即使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属同一人时,受益权之固有性也无须争论,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往往是为他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购买的保险。因此,受益权来自保险合同,而非“继受”而来。
 
    (2)受益权可否等同继承权
 
    继承权是继承遗产的权利,其性质属于继受权,因此受益权不是继承权,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保险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呢?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并不是指“保险金就是遗产”,而是确定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又无受益人时保险金给付的对象问题,解决此问题的方式按遗产处理方式,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当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后就不再为继承人,而是以受益人身份领取保险金而不是继承遗产,从而法定继承人以受益人身份行使受益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也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综上,受益权是一项固有权利,具有专属性。
 
    3.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财产的区分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结论
 
    综上,本案中的保险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这是由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决定的。因此甲无权要求分割保险金,但有权要求乙返还为丙所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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