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明确
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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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有保险公司利用保费资金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可以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这份《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
《通知》指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通知》规定,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国有股转持是指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IPO的含国有股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而社保基金将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上再延长3年禁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