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要实现多维跨越

2014-02-27 访问量:583 次


两部门部署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召开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四个统一”。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要实现参保人员在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之间的“多维”跨越。
 
    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月24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会议认为,两个文件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必将使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内的融合度更高,制度之间的衔接性更好,亿万参保群众从制度体系的优化、完善中获益更多。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着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实现了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定型;2009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于2012年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到2013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领取养老金人数达2.18亿人,其中离退休人员8040万人,城乡老年居民1.38亿人。
 
    同时,也有一些矛盾暴露出来:一是新农保与城居保分别实施,存在着相关政策不尽一致、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等问题;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以及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缺乏衔接政策,不利于劳动力和人口流动过程中的权益保障。
 
    会议强调,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推进制度创新和政策优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要实现参保人员在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之间的“多维”跨越,各地要在把握公平、流动、唯一性原则的基础上,处理好衔接时点、衔接条件、权益累计等问题,确保参保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