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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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近期制定的《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到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根据《指引》,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在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充分考虑声誉风险,防范影响公司和行业声誉的风险发生。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推广、理赔服务、资金运用、薪酬规划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声誉风险。还应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披露机制,做好媒体服务和公共关系工作,避免造成公众误解和媒体误读,引发声誉风险。
《指引》指出,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以及关于行业声誉的自律和维权行动,统筹资源,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加强行业形象建设。
《指引》表示,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在分类监管中设置指标和依据,评价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状况。此外,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重大声誉事件,可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报告处置情况,披露相关信息;对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到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