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迎来新机遇
2014-03-18
访问量:581 次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并公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规划》中多处提及商业保险,包括推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衔接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险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等内容。
“从此次《规划》中对商业保险的多次提及,可以看出政府是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角度看待保险的作用,对保险在参与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清晰和肯定。”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表示。
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人均收入与我国相近的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提出要在提高城镇化质量上下功夫,走出一条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城镇化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
《中国保险报》在2013年7月29日出版的《城镇化 保险梦》特刊中曾选取全国286个地市的城镇化率及保险密度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城镇化率与保险密度相关程度为50.33%,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保险密度就增加30.686元。保险业与城镇化之间存在较强的互动机制和相关关系。
“商业保险是一种现代化的城镇生产生活方式,与城镇化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服务新型城镇化是时代赋予保险业的重要使命。”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今年初发表的署名文章中表示,“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大有可为。”
推进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衔接合作
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规划》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强化企业缴费责任”等。同时,要推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衔接合作,开办各类补充性养老、医疗、健康保险。
孙洁认为,在服务农村转移人口方面,由于此类人群收入不高,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大病保险,二是雇主统一购买的团体险。
据悉,截至2013年11月底,保险业为居民养老、医疗积累准备金4.5万亿元。到2013年底,大病保险在全国25个省的144个统筹地区全面推开,覆盖人口3.6亿。今年预计实现全国推广。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在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治理方面,《规划》指出,要“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去年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率先建立,云南、四川等地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也在推进过程中。
项俊波在日前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记者会上表示,下一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主要抓三件事:一是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二是稳步推进云南和深圳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三是积极推动立法,争取国家的支持。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巨灾保险制度是有效化解大规模灾害风险的有效手段,商业保险参与其中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光有商业保险公司不够,还需尽快制定相应的财政补贴办法及风险共担机制,这是把巨灾保险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规划》在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部分中指出,要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经营组织形式创新,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近年来,农业保险取得快速发展,尤其是去年《农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农业保险发展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据统计,2013年,农业保险的承保农作物达到了10.67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5%,提供风险保障突破1万亿元,支付赔款209亿元,受益农户达到3367万户。
民安保险董事长王新利认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业保险发展将有新突破。城镇化进程中,随着人口由农村向城镇的地域转移,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机械化生产经营将逐渐成为现实,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将迎来真正的现实有效需求。
鼓励险资参与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在创新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方面指出,“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项目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城镇化建设资金具有投入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运营成本高、资金回收慢等特点,必须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认为,保险资金符合城镇化所需资金特点,其参与城镇化建设,将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发展,丰富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方式。
业内人士预计,按照目前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和发展趋势,预计到“十二五”期末,保险资金通过债券、股票等方式间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资金,总体规模将达到6.12万亿-7.14万亿元;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等方式,直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资金,总体规模将达到1.02万亿-2.04万亿元。
开展环污险试点
我国在近年来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城市管理服务水平不高,“城市病”问题日益突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加剧。《规划》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提出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开展强制性保险试点工作。这是继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后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了解,目前有关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一定进展,配套技术规范和激励政策正在逐步形成,保险功能在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中已经开始逐步发挥作用。
孙洁认为,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强制需要在扩大地方立法强制试点范围基础上,尽快在全国范围内专项立法,在操作的具体问题上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