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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的扩面与提质

2014-05-11 访问量:580 次
    推进大病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一突出问题。但实际上具有多重意义,比如,健全多层次医保体系,促进社会管理的市场化转型等等。目前,不少地方都在加快推进大病保险的覆盖面,广东已经明确2015年实现全覆盖。
 
    但是,除了加快覆盖,各方更要做的是提高大病保险的“质量”。显然,全覆盖是推进大病保险的第一步,与此同时,还应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提高服务水平。比如,如何解决大病医疗的异地、跨区域等问题,如何满足民众对于“一站式”的异地结算需求等,只有如此,大病保险才能成为群众的健康保障网。
 
    我们还要注意到,即使大病保险明年在广东实现“全覆盖”,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覆盖。因为,大病保险覆盖的人群,是指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群,但这几种医保覆盖率并没达到100%。
 
    由此,在提高大病保险覆盖率方面还要不断查遗补漏,不能把一个人遗漏在大病保险之外,尤其不能把老人、儿童、贫困人口遗漏,因为大病往往是个体无法承受之重。换言之,大病保险覆盖全国,目前只是实现地理上或者行政区划上的全覆盖,要做到广东人民“一个都不少”,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广州虽然有了针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救助,但实现全省推开还有很大的距离。
 
    在完成全民覆盖的同时,还应试点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大病保险基本上是市(地)级统筹,还很难做到一个省(自治区)统筹,如果统筹层次低,不仅会造成地方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弱,还会造成异地结算难等问题。
 
    此外,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也急需扩大。尽管目前国家已把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也曾规定大病保险不再受病种限制,但实际保障能力与范围如何,还很难说。比如,广州前不久设立了首个婴儿安全岛,10天内便接收33名弃婴,这些弃婴全都有残疾或严重疾患,这也从一个方面映衬出当下大病保障范围的狭小,不能为一些重疾患儿家庭分忧。
 
    六部委《意见》规定,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有的地方已经提高到80%甚至90%,大大缓解了患者的负担。但是,并不是所有地方、所有疾病的报销比例都达到90%以上。“不低于50%”这一规定标准也应该不断提高,这样才能真正提升大病医保这一善政的含金量,兑现高水平的全覆盖,不断满足公众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