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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封顶赔付”应该被禁止

2013-04-27 访问量:1259 次
    中国保监会配合《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及时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对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设计和制定原则、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报备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七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封顶赔付的规定,对当前部分地区部分公司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彻底纠正。
 
     最近,中国保监会配合《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及时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设计和制定原则、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报备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七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封顶赔付的规定,对当前部分地区部分公司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彻底纠正。该款规定:“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内容。相互制保险条款除外。”尽管对该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也有一些方面的争议。但笔者认为,保监会的这个规定是非常正确的,它是对《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规定的深化,在严格合同意义上保护了投保农户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保险利益。
 
    禁止“平均赔付”比较好理解,也不难执行。不同投保农户受灾严重程度不一样,损失有差别,赔偿就应当有区别,这才公平合理。但是,禁止“封顶赔付”在有些人看来,就可能加大保险公司或某一级政府的赔付责任,给保险公司甚至一级政府可能带来较大赔付压力。对这种担忧,我只能说“可以理解”,但没有道理。有必要说说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封顶赔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
 
    “封顶赔付”之所以必须被禁止,原因是在于“封顶赔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错误的。
 
    第一,“封顶赔付”违背了保险精算和经营理论。大家都了解,保险的定价是根据风险损失概率,损失概率大,保费就高,平均损失加上一定的赔偿标准差就构成了纯费率。加上一定比例的附加费率就构成了毛费率。毛费率是用保费占保额的比例表示的。5%的费率意味着投保人发生灾损后,保险金额的约定就表明,保险人最高可以赔付保险费的20倍,1‰的费率就表示保险人最高可以赔保险费的1000倍。如果合同上载明5%或者1‰的费率,赔付时又以保险人保费收入的一定倍数(一倍、两倍,或者一个地区保险费总收入的一定倍数)作为限额,这与保险精算原理相违背,与保险经营的本意也是矛盾的。
 
    第二,“封顶赔付”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我们想想,保险公司收了农民5%的保险费,就是承诺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达到和超过所交保险费的20倍时(例如一亩小麦费率5%,保险金额350元,保险费要交17.5元),我们定的保险金额是350元,就是承诺在被保险标的遭受全损时,最多要赔17.5元的20倍的保险金,即350元,但是如果政府或者保险公司规定说,以公司或者某地区保险费收入的1倍或者3倍封顶赔付,当该公司或省(区)的赔付率超过100%或300%,投保农户哪怕绝产,也就只能得到一部分赔款(例如150元或者200元),或者更多一点。这不是自食其言吗!毫无疑问,这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和公平原则,也是对投保人的一种欺骗。所以这是错误的。而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只有在保险公司破产时,才能根据破产清算的规则,不完全按照保险合同的赔付规定,足额赔偿被保险人,而是根据清算资产的数额,按一定比例赔付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即使如此,监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人破产给其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差额。
 
    第三,资本金就是用来补漏的。保险法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金方面的较高要求,开个普通商店注册资本金几万元就可以了,可是想开保险公司,至少要两个亿资本金,而且在偿付能力方面也要受到严格监管。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很少,但承担的保险保障责任很大,可能是保险费收入的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保险公司也常常以此为豪。不过,一旦某年发生多起重大保险事故,或者赔案量大大超过正常年份,公司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和积累的任意准备金不足以支付当年赔款,就必须要用资本金来填补。资本金和公积金不够填补,又无法通过其他办法融到足够的钱支付赔款,就要被迫进入资产重组甚至破产程序。如果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保费收入的一倍、两倍、三倍赔付封顶,那还要那么多资本金干什么,还要严格评估和监管公司的偿付能力干什么?更不需要建立什么大灾风险转移机制了。
 
    控制经营风险要在其他方面动脑筋
 
    保险公司要控制经营风险是没有错的,只有有效控制自身风险,才能使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地经营下去,才能更好地为投保农民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监管部门和农民也不希望保险公司因为经营失败而退出市场。但是,控制经营风险要在依法合规上做文章,也要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做文章,特别是采集尽可能多的风险损失数据,科学合理地厘定费率,加强防灾防损,也要防止投保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其实,保监会的《通知》中也给出了一些控制风险的途径,例如《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应充分考虑参保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并与公司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第五款规定:“起赔点、免赔额(率)等条款要素的设定应科学合理,避免产生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不少地方都希望提高保险金额,投保农户也有这种愿望,有的公司也在尝试开发产量保险,甚至规划在适当的时候开发作物收入保险产品,这种积极性是很好的。但是,监管部门提醒保险公司,要积极但也要谨慎一些,提高保险金额固然可以增加保费收入,但是也相应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另外,合理设定作为风险控制手段的起赔点和免赔额,也有助于防范投保方的道德风险。在这些方面动脑筋是正确的。而单方面利用投保人对保险原理不大了解的情况,通过“封顶赔付”的规定,靠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方式,来控制自己的经营风险,动这种歪脑筋是不可取的。
 
    相互与合作制保险可以“封顶赔付”
 
    《通知》在禁止股份制保险公司“封顶赔付”的同时,对相互制保险公司却是网开一面。有人不大了解其中原委。其实,这是完全符合合作制保险机构的特点的。
 
    相互保险会社、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都是合作制保险组织。相互会社、相互公司都没有资本金,他们的责任准备金就是由纯保费形成的赔偿基金。在赔偿基金不足以支付保险损失的时候,因为没有资本金来填补,只能选择其他途径。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供选择:其一,根据基金与损失额的比例,减额赔付;其二,追加当年保费,弥补赔偿基金缺口;第三,基金不足赔付的部分由贷款补齐,以后年份拿保险费逐年还债。而这种选择是要写在相互会社或相互公司的章程里面。如果他们的章程选择了第一种途径,也就是选择了“封顶赔付”,只要社员举手通过了章程中的这种规定,就是合理合法的。
 
    保险合作社其实也是可以采取类似于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方式来解决准备金不足支付赔款时的问题。保险合作社一般都有“股金”,有点像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本,但是因为范围小,股本也好,保险费形成的责任准备金也好,都很有限的。全部拿出来不足支付当年损失赔付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所以,保险合作社也是可以通过章程,立下“封顶赔付”的规矩。这就是说,相互制或者合作制保险机构,在本社经营范围内,可以对赔付方式和限额做出“封顶”或不“封顶”的选择。
 
    而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必须承担无限责任,没有选择赔付“封顶”的权利。其实在我国,很多省、直辖市政府为了减小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都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定在较小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知足了,再规定更小的赔偿责任真有点说不过去。
 
    还有,省、直辖市、自治区在设计本地农业保险方案时,也要依法行事,同样不可以规定“封顶赔付”。不然,这就不是保险了。要坚持这样规定和实施,最好改名叫“农业灾害补偿基金”,不要叫农业保险。叫“农业灾害补偿基金”就可以根据基金积累数额来赔偿受损农户的损失,以收定支,基金积累数额多了可以多赔,基金数额少了就可以少赔,完全可以封顶。叫“基金”也就不必顾虑“封顶赔付”的规定是否符合保险的原理。就是说,采取保险方式和采用基金方式来运作,各有不同的游戏规则。笔者这个改名的主意可不是“随手拈来”,也不是“信口雌黄”,而是有依据的。加拿大在1939年就根据“草原地域农作物援助法(PFAA)”建立过一种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农民缴纳其出售谷物收入的1%,用以建立灾害补偿基金,如果农户遭灾受损,用这个基金适当补偿其损失。这种补偿自然是封顶的,不会超过积累的基金数额。但是,因为这种基金固有的不能足额补偿农民的灾害损失,而且这种补偿在地区间也不公平,所以他们在20年之后的1959年废除了基金制,而正式立法建立了他们的政策性保险制度,54年来运作得不错,很受农民欢迎。他们也遭受过几次把几十年积累都填进去也不够支付当年赔款的“灾难”,但没有一家公司搞什么“封顶赔付”,都在健全的大灾风险管理制度的帮助下艰难但是顺利过关。其实,在那里哪家公司真要搞“封顶赔付”的话,就会“摊上事”,被保险人一准把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是契约行为呀!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我希望保险机构依据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操作规则,特别是在理赔上把规矩立好,千万不能在这里打折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农业保险这件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