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养老社区监管细化
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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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全面反映保险养老社区投资、运营等情况,满足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投资养老社区业务的监管需求,中国保监会日前制定了《保险养老社区统计制度》。该《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保险机构应于2015年4月开始报送2015年一季度报表。
《制度》首先指出,保险养老社区是指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并具有实际控制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建立起来的集居住、养老和护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区。
此外,《制度》还对部分保险机构参与投资养老社区但对养老社区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予以明确,认为这一类养老社区不属于保险养老社区,在《制度》中将其称为“参与投资养老社区”。但无论是保险养老社区还是参与投资养老社区,均纳入统计范围。
保险养老社区统计制度包括4张报表,分别是,表1《保险养老社区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表2《保险养老社区项目运营情况统计表》;表3《参与投资养老社区情况统计表》;表4《保险产品关联养老社区情况统计表》。
《制度》要求,投资保险养老社区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向保监会报送表1、表2和表4;参与投资养老社区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向保监会报送表3和表4。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负责汇总上报整个集团养老社区统计报表,各子公司不再另行报送。而未投资养老社区的保险机构,无需报送。
《制度》指出,保险养老社区统计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保险机构应于季后12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