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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境外投资范围拓宽

2015-04-01 访问量:1200 次
    3月31日,中国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在风险管控方面调整境外投资专业人员资质要求,同时适当拓宽境外投资范围。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由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采取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的模式,该专业机构投资团队资质已有较高要求。因此,《通知》将委托人的境外投资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要求,改为保险机构应当参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制度,至少配备2名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落实境外投资业务风险责任。
 
    在适当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方面,保监会称,将给予保险机构更多的自主配置空间。
 
    首先,拓展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投资范围,将其受托集团内保险资金投资境外的市场,由香港市场扩展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允许的45个国家或地区金融市场。
 
    其次,扩大境外债券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时,计价货币不限于国际主要流通货币,应具备的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调整为“债项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保监会称,这项调整“符合国际投资惯例”。
 
    再次,增加香港创业板股票投资。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2012年发布的《细则》放开了香港股票主板市场投资,经过两年多的运作,保险机构境外股票投资取得了一些经验。此时放开香港创业板投资,能够给予保险机构更多自主选择空间,有助于优化境外股票资产配置。同时,由于香港创业板很多上市公司的实际业务在内地开展,放开香港创业板股票投资,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通知》还指出,保险机构申请境外投资委托人资格应当具备的“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条件,调整为“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相关资格”;申请境外投资委托人资格需要提交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材料,调整为“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高林认为,上述内容均是险资境外投资条件放宽的举措,“总体来讲,应该是经过试点、实践,保监会又谨慎地放开了险资境外投资的渠道和范围”。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细则》发布以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投资规模持续增加。截至2014年12月末,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余额为239.5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465.8亿元),占保险业总资产的1.44%,比2012年末增加142.55亿美元,增幅为146.96%。经过两年多的实际操作,保险机构对境外市场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把握,也积累了一些境外投资经验,培养了境外投资团队,适当放宽境外投资范围条件基本成熟。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人民币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保险资金更多海外布局。在这样形势下,中国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拓展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有利于推动保险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资产多元化配置,分散投资风险,获取更稳定的投资收益,体现了进一步开放和深化改革的政策意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