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天津保监局:分类监管 扶优限劣

2015-04-17 访问量:1215 次


加强对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

    非金融类兼业机构主体多、分布广、组织形式多样、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是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天津保监局坚持“扶优限劣”监管思路,资质较差的一般类机构被大量清退出市场,主营业务稳定、内部管理规范的车商类机构数量迅速增长,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2014年末,天津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93家,较2008年减少322家,其中,车商类机构增长216.92%,占比提高43.33个百分点,一般类机构减少71.23%,大量设立条件不成熟或存在违规问题的劣质机构被清退,市场主体质量明显改善。
 
    分类监管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使市场资源逐步向资质较好的车商类机构集中,渠道业务质量明显提升。2014年,天津非金融类兼业代理渠道累计实现保费30.22亿元,在机构数量较2008年减少45.03%的情况下,实现了27.73%的业务增长。
 
    天津保监局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的主要做法包括:
 
    按机构资质确定分类标准。在区分行业类别、机构性质、经营模式和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将非金融类兼业代理划分为“车商类”和“一般类”。车商类机构资本充足、信誉良好、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资源优势,主要以机动车销售企业为主,其余统一归属于一般类机构,并坚持“扶优限劣”政策导向,通过设立审批和资格延续等环节,逐步以“优质增量”替代“问题存量”。
 
    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确立“三个一”监管模式,即为每家兼业机构确定一家管理责任保险公司,由每家保险公司明确一个管理责任人,要求双方各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保险公司在资格申请、资格延续、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数据报送、政策落实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和纠正兼业机构的违规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管理尽职履责。
 
    规范保险代理合作关系。通过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根据机构类别限定合作保险公司数量。重点发展车商类机构,允许最多与3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对管理相对松散的一般类机构,只允许其与1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形成“专属”代理模式。由保险公司报送与兼业机构建立及解除合作关系情况,并通过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告。
 
    严格市场准入和资格延续。严格执行保监会行政许可制度要求,按月公告被注销机构,制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实施规程,将兼业机构与保险公司绑定,做到“五个不批”和“三个不准”,从准入和换发两个环节入手,着力将劣质机构清除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