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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业务监管新规保障信保业务规范发展

2017-06-25 访问量:1272 次
    6月19日,保监会公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财险公司)偿付能力、自留责任、保险公司和合作对象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
 
    偿付能力和自留责任余额的规定,对于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风险抵御能力起到了保障作用
 
    《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
 
    东方金诚认为,保监会首次对保险公司信保业务承保数额设置红线,偿付能力和自留责任余额的规定,有利于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规模;同时红线设置上又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业务留足了空间。根据公开数据统计,信保业务开展较多的阳光财险、阳光信保、众安保险等自留责任余额均未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同时,财险公司偿付能力较为充足,2017年一季度,财险公司全行业综合偿付能力达269%,小于150%的仅有三星财险、天安财险和安华农业保险三家,因而《征求意见稿》对承保数额和偿付能力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限制较小。
 
    征求意见稿划定了信保业务的四大禁区,有效防范高风险领域风险向保险公司传导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为四种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一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二是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三是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四是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对于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除应遵守以上禁止行为的规定之外,同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整改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与不符合互联网保险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承保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限额超过相关部门对网贷平台规定的同一借款主体限额。
 
    东方金诚认为,这些具体业务范围的限制,从源头上控制了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敞口规模,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近年来,信保业务发展较快,尤其是在一些创新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以及网贷平台领域发展迅猛。随着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事件的不断出现,低信用等级的债券以及不能穿透底层风险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而网贷平台监管相对宽松,潜在风险较大,去年底发生的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暴露出的正是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风险。
 
    目前保险公司信保业务业绩整体情况并不理想,信保业务监管新规短期内或将制约部分险企开展此项业务,但从长期将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征求意见稿针还对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内控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开展信保业务的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团队建设、系统建设、财务核算准备金提取、资信审核、还款账户监控等方面做好内控管理,并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同时还要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将信保业务开展经营结果及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近年来信保业务发展较快,但目前信保业务在财险公司中占比不高,也并非保险公司发展的主要险种。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9家财险公司公布了信保业务相关经营数据,阳光财险、浙商财险、渝融信保等信保大户均出现了高额承保亏损。9家财险公司中,保证险保费收入最高者为阳光财险,其2016年共实现33.55亿元保费收入,承保亏损3.85亿元。浙商保险实现了3399万元的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亏损额度达3.68亿元。此外,专营信保业务的阳光信保,2016年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为2343万元,承保亏损1.07亿元,信用保险保费收入660万元,承保亏损1991万元。
 
    东方金诚认为,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经营业绩普遍不佳,说明当前业务存在较大的问题,除了运营成本的问题外,风险暴露或是影响业绩的重要方面。而信保业务监管新规反映了监管对信保业务的思路,希望险企增强自控能力,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短期内保险公司此类业务或将受到一定的规范和限制,但长期来看,对保险公司信保业务规范发展将产生正面影响。
 
作者:东方金诚 首席分析师 徐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