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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健康告知须如实 履行义务是关键

2026-02-28 访问量:3 次

典型案例

王某系某企业负责人,为提升员工福利,为团队全体成员统一投保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流程推进过程中,为追求效率、简化手续,王某未对每一位员工的具体健康状况进行逐一问询与核实,而是在健康告知环节,统一为所有员工勾选了“健康状况无异常”的选项。

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该团体保单下的一名员工突发脑卒中并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后经严谨细致的调查核实发现,该员工在投保前其实已有过一次脑卒中治疗病史。由于投保时健康告知存在不实信息,且该既往病史对承保风险评估及费率核定影响重大,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作出了无法正常理赔的决定。王某与该员工均为此前的疏忽付出了实际代价。

案情分析

本案中,投保人王某作为团体保险的投保主体,未严格履行健康信息问询与核实义务,导致保险公司在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基础上作出了承保决定。

从保险原理来看,健康告知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履行的法定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基础。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健康状况,直接关联着保险公司对风险发生率的评估、承保责任的界定以及保费标准的制定。一旦投保环节隐瞒或漏报关键健康信息,将直接动摇合同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风险提示

(一)务必恪守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主动、全面、如实告知个人或员工的既往病史、就医记录、体检异常等情况,绝不隐瞒、不遗漏。

(二)团体投保需严谨把关。

企业负责人或HR在办理团体保险时,不能为了图方便而简化流程,需对员工健康信息进行必要核查,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明确告知的法律后果。

未如实告知不仅可能导致理赔受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甚至面临拒赔风险。

(四)守护合同公平有效性。

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不仅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保障自身未来合法权益、确保保单持续有效的前提基础。

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温馨提醒:投保须知诚信,理赔源于真实。严格履行健康告知义务,是守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道关键防线。(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