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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 以案说险:诚信投保很重要 如实告知勿忽视

发布时间:2023-10-18 访问量:154 次

01案例描述

2020年10月,投保人孙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7月,孙先生因肾细胞癌住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孙先生在2020年9月因常规体检发现左肾肿物,其自行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病理显示为肾细胞癌,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项均选为“正常”。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为拒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02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孙先生在投保前因为肾细胞癌住院治疗,但投保时却故意隐瞒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03案例提示

广大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秉持诚信原则,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要如实告知,不要投机取巧,避免后续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