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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的伟大成就,银行保险消费者总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丰富多样,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国之大者”,是金融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是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是加强和完善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
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
二、出台目的
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
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二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合作机构管控、内部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三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经营、核保理赔管理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营销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外部合作等行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五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則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义务。
四、《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
八项基本权利
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情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自主选择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捆绑搭售、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三)公平交易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从货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
(四)财产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银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用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五)依法求偿权
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賠。
(六)受教育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七)受尊重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八)信息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