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3年5月,客户李先生通过保险销售人员为家人购买了一份重疾险,销售人员在递送合同时告知李先生后续有新契约回访的环节。李先生很不解,认为自己已经完成签字了,保单都拿到了,还要回访干什么呢? 销售人员耐心地为李先生进行解释,新契约回访是保险公司针对消费者所投保的保险产品进行一些重点解读和风险提示,是再次提醒消费者重视保险条款、保单重要权益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充分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听了销售人员的讲解后,李先生认识到了新契约回访的重要性,并成功地完成了回访。
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风险提示
新契约回访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回访的内容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如果忽视或不配合回访,则会导致投保人失去一个更好地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的机会,并有可能产生由于信息错误、退保损失等问题引起的一系列纠纷。消费者应认真完成回访,若出现不了解的内容要及时询问,对于不确定的内容要明确指出,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进行详细讲解。如若发现保障内容与自身需求不符,甚至可在犹豫期内退保,将损失降到最低。(北大方正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