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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 保险欺诈的“顺手人情”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4-03-12 访问量:1003 次

典型案例

李女士于2018年为自己投保了包括“重疾险”和“附加意外医疗”等险种。2020年,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声称自己在自家饭店不慎摔倒导致右手桡骨远端骨折,并在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然而,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发现李女士所主张的意外事故并不属实。实际情况是李女士的饭店员工发生了意外,而李女士为了减少损失获取保险金,让员工用她的姓名就诊,医院发票均显示李女士本人就诊。针对以上核实情况,公司拒付理赔款,并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决定。

案例分析

1、虚假报案:李女士故意虚构了保险事故,即自己在家中摔倒受伤,而实际是员工受伤。

2、虚假理赔材料:李女士授意他人非实名就诊,按照自己的意愿获取了医院的门诊病历和发票,这些以医疗保险金为目的的欺诈行为都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使保险公司相信她是事故的受害者。

3、法律意识淡薄:李女士认为即使被发现,也只是拒绝理赔而已,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保险欺诈行为类型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保险欺诈行为不仅会导致个人面临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还会损害个人的声誉和未来的保险保障。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我们也要了解保险欺诈行为的类型和后果,以避免自己陷入法律的泥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和安心。(平安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