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P女士,2016年8月12日投保《孝顺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10万。2022年8月15日确诊直肠恶性肿瘤,申请理赔。经查,保单于2019年10月17日失效中止,2021年10月14日进行了保单复效。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直肠恶性肿瘤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系在保单失效中止期间,并且于2021年10月14日进行保单复效时未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进行告知。故此次拒付。
风险提示
1.保单复效是指保单失效中止2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恢复效力。
2.申请保单复效时,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告知,保险公司经过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若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发生足以影响核保结论的变化,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保单复效。
3.若保单中止满2年,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若无法及时缴纳保费,造成保单失效中止,一定要注意,在经济条件允许时,及时进行复效,避免因健康问题导致错失保单复效的机会,影响保障责任。(阳光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