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0年某天,小李驾驶机动车与小王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小李受伤,经过交警大队责任划分,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无责任。小李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以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王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造成了双方车辆损失、全责方小李经医院诊断后有轻微脑震荡,产生了3000元医疗费。双方在理赔时发生了消保纠纷。小王是本次事故的受害方,为什么小王还要赔付全责方呢?
案例分析
小王确实是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付分为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有责赔付的医疗费限额为18000元,无责赔付医疗费限额为1800元,本次事故受伤人员是小王车辆以外的第三人,小王不负有事故的责任,根据此规定,需要有1800元医疗费由小王的保险公司承担,另外的1200元由小李的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中承担。但是小王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强险部分赔偿需要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也就是小王来赔付小李这部分损失。
风险提示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及所有者来说,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每个驾驶员及所有者应尽的义务,站在保护消费者的角度也是保护了每个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司法实践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次事故中小王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小王自己承担。(人保财险天津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