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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未交保费导致保单终止

发布时间:2024-10-09 访问量:5 次

典型案例

L女士,2015年9月9日投保《孝顺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10万,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2020年11月9日保单失效中止,2022年11月9日保单终止。2023年6月3日被保险人确诊为肺恶性肿瘤。

案例分析

本案应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期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缴纳保险费,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保单终止,出险后无法获得正常赔付。(阳光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