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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天津分公司 远离“非法集资”守护幸福生活

发布时间:2025-01-26 访问量:2 次

新春佳节是一家人团聚的美好时光,在享受亲情带来的幸福与喜悦的同时,我们仍需警惕生活中的“非法集资”活动,勿让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难得的相聚。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4、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5、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6、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7、以组织考察、旅游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8、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9、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典型案例

被告人艾某在宁都县东山坝镇经营一家商店。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份期间,其以投资实体需要资金为由,向前来商店购物、闲聊的村民透露借款给其可获得高额利息,再通过当地村民“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向邱某等本地及外地43名人员借款642万余元,并向出借人支付一定的利息。2022年1月4日,被告人艾某被宁都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艾某存在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部分出借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279.22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创始人”查尔斯·庞茨,他宣称购买欧洲的某种邮政票据再卖给美国,即可赚钱,并宣称所有投资在3个月内均可获得40%的回报收益。最初的投资者确实在预定时间内得到了查尔斯所承诺的回报,于是,看到“证据”的投资者纷纷投资,受害者高达4万余人,最后因没有新投资人导致资金链断裂,就此骗局落幕。

庞氏骗局,指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其本质就是一种“空手套白狼”。

如何规避?请警惕以下情形:

1、过分声称低风险或无风险的高投资回报;

2、过度稳定的回报;

3、投资与卖家个人或公司缺少牌照;

4、过分保密措施和复杂的策略,信息不透明;

5、文书工作不规范等。

特别提示:根据有关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符合规定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泰康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