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领域,合同签署是构建信任与保障的基石。然而,客户张某的经历,却因签名问题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典型案例
张某在九年前为自己购置了一份保险,九年的时光里,这份保险如同一份安心的承诺,陪伴他度过漫长岁月。可突然有一天,张某找到保险公司,坚称保险合同上并非本人签字,要求全额退回这九年所缴纳的全部保费。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对于保险合同中代签名行为作出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院认为,张某取得了保险合同文本,应视为张某对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确知悉。在此后长达9年的时间里,张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张某对于代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张某追认代签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要求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投保文书材料应当由投保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确认。”根据监管规定,保险销售环节代签名行为属于严令禁止行为,极易引发监管风险,影响公司经营稳定,代理人应坚决杜绝代签名行为,务必在投保、保全、理赔等环节提示客户本人签名。
对消费者而言,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需务必保持谨慎与理性。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及时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咨询,确保自己清楚知晓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签字环节更是马虎不得,务必亲手签署,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若发现合同存在问题,应尽快与保险公司沟通,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众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