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0年Z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年金保险附加额外重疾保险,2021年时Z女士不幸被确诊为重疾,但忘记自己曾投保过保险。直至2025年春节期间,接收到公司发送的慰问短信后,才记起自己还拥有两份商业保险保障,遂找到公司预申请理赔。经过分公司协助到多家医院调查,确认了事故的真实性,协助客户补充理赔资料,使公司核赔能更快地做出准确的赔付结论,重疾理赔金结案后当天到账,解决了客户看病所需大量资金的燃眉之急,客户收到赔款后表达了对公司不惜赔、不滥赔,工作人员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专业度强的认可,亲自前往公司送出了锦旗,表达了感激之情。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案例中Z女士的保险事故,出险时间至申请理赔时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发生保险纠纷的情况下,因其申请理赔时效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对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极为不利。
风险提示
请了解并谨记自身的保障权益,如果发生风险事故,请第一时间告知保险公司,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避免不必要的理赔纠纷发生,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中信保诚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