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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及时复效,风险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5-03-19 访问量:3 次

典型案例

2018年7月,客户王女士为其父亲王先生投保了一份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需要持续缴费20年。2021年保险公司正常扣取续期保费后,王女士致电公司客服热线称此笔钱有其他重要用途,要求公司退还该笔保费。公司在劝说无果后,同意王女士诉求。直至同年9月宽限期,保单因王女士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保单效力中止。

2022年2月,王女士致电公司客服热线咨询复效业务及公司地址,想要临柜办理复效。但王女士始终称“忙”未及时办理,直至2022年12月底方复效成功。

2023年2月22日,被保险人王先生患结肠恶性肿瘤申请理赔,最终保险公司作出“复效等待期内出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无息退还保费”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等待期也叫观察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的指定时期,一般为90日或180日,具体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为准。等待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理赔给付责任,受益人不能因此获得保险赔偿。

本案中,王女士因“风险不一定来”的侥幸心理,未及时办理复效业务,导致等待期出险,被保险公司拒赔。

风险提示

1.及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保单失效无保障,恢复效力应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单失效后消费者将失去保险保障,若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复效业务,保单有可能将永久失效/终止,保单终止后消费者面临的将是保障缺失及可能因保单现金价值低于已交保费而导致的利益受损等风险。

无论申请复效或再次投保,消费者均有可能面临保费上涨、重新计算等待期以及责任除外甚至被拒保的风险。因此,建议消费者保单失效后要及时恢复效力,守护自身保险保障。(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