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已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众多消费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为自己增添一份保障,系紧“安全带”。然而,个别消费者心存侥幸,在投保或保单复效时故意隐瞒自身疾病,认为能够“瞒天过海”,但出险后被保险公司拒赔,最终导致“自欺欺人”“自食其果”。消费者应摒弃侥幸心理,务必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己所患疾病,避免因隐瞒而面临拒赔风险。
典型案例
2017年,客户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缴费,保单失效中止。2023年2月办理复效手续。2024年9月,李先生因病申请理赔。理赔人员迅速启动理赔流程,核查发现,李先生在复效前已患有肝功能异常、糜烂性胃炎、肝胆结石伴黄疸等疾病,却未在复效时告知。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复效时重新计算责任免除期间。因此,李先生出险时间在复效一年半后,符合理赔拒赔条件,理赔终止。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的本质是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是一种风险防范机制,但是投保人在投保或复效时故意不如实告知自己所患疾病,不仅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还损害了投保人自身的利益。
中邮保险天津分公司温馨提示您:
希望广大保险消费者提高风险和法律意识,秉持高度的诚实与善意,不欺骗,不隐瞒,不要心存侥幸。在购买保险产品或进行保单复效时,务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自身的健康状况向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切勿带病投保或带病复效,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中邮保险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