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后续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产品条款规定,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了解到,保单停效期间客户曾两次主动申请复效,均因被保险人没时间体检而遗憾撤销。本次申请复效,被保险人可配合公司体检,考虑保单永久失效时间不长,经公司特批同意恢复保单效力。
风险提示
1.续期保费应缴日后的60天内通常为宽限期。在此期间内补缴保费,保障不受任何影响。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2.如60天宽限期内仍未缴费,保单会进入两年的效力中止期。在此期间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但需补交欠缴的保费及利息,同时重新进行健康告知。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保单效力才可恢复。
3.如两年中止期届满仍未申请复效,根据保险法及产品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单效力终止。
4.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自己的保单。关注保险公司发送的短信或电话通知,特别是保费催缴通知和效力中止通知,请您务必重视。
5.如手机号、地址等信息变更时,也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新,以确保自己能收到所有重要通知。(华泰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