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5年3月,投保人丁某在公司投保《富德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被保险人为丁某的未成年儿子。2020年7月,丁某在连续缴纳6年保费后,以“投保时业务员未清晰讲解保险责任、夸大收益,且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主张保单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缴保费。
案例分析
投保单非本人签字,核心涉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代签名的问题,具体法律适用及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保险人代签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三款: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结合本案分析:
1.案涉《富德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中,约定的红利、满期金、生存金等保险利益,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情形,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本案中,投保人丁某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保险利益,因此无法依据“被保险人代签名”相关条款主张合同无效。
(二)关于投保人代签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1.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该合同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注:第一百一十六条为保险业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未提交能够证明“投保单非本人签字”的笔迹鉴定报告,也未提供业务员存在销售误导的相关证据。同时,案涉保单的保费均通过投保人丁某的账户正常缴纳,且已连续缴费6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即便投保单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况,投保人连续缴纳保费的行为,可视为其对代签名行为的追认,因此案涉保单合法有效。
风险提示
(一)对保险代理人。
代签名属严令禁止的违规行为,会引发监管风险,务必杜绝;投保、保全、理赔等环节,须主动提示客户本人签名;若发生代签名,将被没收佣金、处以罚金,主管及总监连带受罚。
(二)对投保客户。
投保时务必亲自核对合同条款,确认无误后亲笔签名,勿让他人代签;若发现代理人误导、诱导代签,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正规渠道维权;连续缴费可能视为追认代签,对保单存疑或发现代签,缴费前先与保险公司核实。(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