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60岁徐先生跟团去贵州5日游,乘坐的旅游大巴山路崎岖颠簸导致受伤,经医生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需住院治疗,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0天。
因旅行社为徐先生购买了《团体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是徐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残疾补偿金。
经保险公司审核后,保险公司以未达到伤残标准拒赔。徐先生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定残标准
徐先生的伤势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评定标准,认定伤势已构成伤残等级十级。
但旅行社为徐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伤残的须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后经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再次鉴定,最终认定徐先生的伤势未达《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伤残程度。
总结:伤残鉴定有两套标准,且标准差异较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更容易获得定残。前者一般适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者一般适用于意外险。(同方全球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