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是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一种表现,各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都会作出相关规定,以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
2019年2月,F先生为妻子G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2020年3月,F先生报案称G女士在家中做卫生擦玻璃时,不慎从6楼阳台摔下,造成重伤。F先生以被保险人委托人的身份,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送往急救中心的病例上写的事故发生原因为,F先生与G女士吵架,G女士冲动之下从6楼跳了下去!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不予给付保险金。F先生不服,诉至法院,因G女士跳楼行为是其主观故意所致,根据条款责任免除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故法院驳回了F先生的诉讼请求。
虽然G女士跳楼初衷并非骗保,但是该行为是主观故意行为,与F先生描述的不慎摔下事实不符。近年来投保人利用保险欺诈,在形式上花样多端,手法各异,主要表现在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夸大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以谋取更多的保险赔款等。(平安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