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征求意见
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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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有24条,对《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范围、保费退还、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认定、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代位求偿权及其诉讼时效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解释。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复杂、疑难问题。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保险法》,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就《保险法》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进行司法解释,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使其更加符合立法原意,进而公正、妥善化解纠纷,更好地保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举证责任做出解释,指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置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对于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情形,《征求意见稿》指出,续保或同一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连续二次以上签订同种类保险合同,合同免责条款内容一致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的,可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诉讼时效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中断。另一种意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前,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仅向保险人而不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的,保险人可以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对保险责任的确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多个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其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承保风险所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者程度认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