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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渐宽后保险投资显四大趋势

2013-02-18 访问量:1191 次
    近期集中出炉的保险投资新政,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此前,监管层已经在提高险资运用效率方面加大力度,仅2012年就出台10项新规,对险资投资渠道和范围进行了扩围,几乎囊括了包括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等在内的大部分投资工具。那么,未来保险资金将进入哪些领域,未来保险投资将走向何方?
 
    险资出海投资有望近期实现
 
    未来,消费者有望通过保险公司的投连险账户间接出海投资。近日,保监会正式批复了《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保险增设投资账户的请示》,同意泰康人寿设立泰康海外精选投资账户、泰康海外债券投资账户。泰康人寿深圳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泰康人寿是首家获批投连险账户投资海外市场,这两个账户将主要通过香港平台投资海外市场,目前公司只是刚获资格,具体操作还未开始。
 
    此前,虽然保险公司与一些银行、基金公司和券商一样都获得了QDII(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资格,但与品种繁多的银行、基金系QDII产品相比,真正的保险QDII产品并未真正推出。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增设投连险海外账户,是短期内保险QDII“出海”的最佳方式。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不太适合开发成保险QDII产品,投连险产品最适合。而投连险设置海外账户,一是保险系列投资新政的出炉,为保险QDII产品的问世打开了政策通道;二是,一些投资者对于保险产品全球配置的需求较为强烈。只要是在香港设有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内地保险公司,都应该具备发行保险QDII产品的条件。
 
    债权发行注册制降低发行门槛
 
    保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资管公司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调整为注册制。此前,保险公司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经历过审批制和备案制,实行注册制意味着资管公司经营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在不断降低,意味着将会有更多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领域。
 
    根据《通知》,今后想要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公司,只需向保监会指定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注册材料,无需再向保监会资金运用部备案。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流程更便捷、效率更快速,更关键的改变是,将由市场而不是监管部门来承担企业资质的风险。
 
    据悉,保监会将借鉴香港证监会的做法,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划分为“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等七类实施牌照化管理,并将此视为各机构能否开展各类投资业务的一大评判“标尺”。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目前保险业累计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仅占201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6.85万亿元的4.7%,而按规定这项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20%,投资空间巨大。
 
    保信合作试水 险企谨慎观望
 
    险资投资新政出台两个月以来,保险与信托的合作正充当新投资渠道的“急先锋”。平安、新华等在内的保险巨头都已有动作。近期,“中融-北京星城置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信托计划募集过程中均出现大额险资认购。
 
    10月保监会正式放开保险资金投资境内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此前,中信信托官网挂出“国内首单信保业务合作”的消息,称已与泰康人寿达成合作意向,泰康人寿将出资总额9.68亿元认购“中信·聚信汇金地产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产品,首笔认购已于当日完成,此后中信信托将此信息撤下。
 
    据了解,聚信汇金地产1号信托计划成立于2009年10月27日,该计划构建了以中信集团为信用支持的优先级信托产品滚动开放申赎发行机制。截至2012年11月底,该信托计划已顺利完成逾106次开放申赎操作,累计募集信托资金402.2705亿元,与银行、券商、财务公司等多方金融机构展开合作,此次是第一次引入险资。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正式放开保险资金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而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险资不允许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某险企投资负责人表示,保监会放宽险资投资范围,允许险资投资信托产品,而目前信托产品很大一部分是房地产信托,包括商业住宅项目,监管规定没有明令禁止这一行为。但是由于信托资金投向比较复杂,最终到底投到哪里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投资次级债提升融资能力
 
    近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将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2011年11月,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务以及次级债计入偿付能力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此次修改方案取消了该限制,意味着集团(或控股)公司亦可通过募集次级债来补充资本金。当前部分寿险公司次级债发行额达到监管上限。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未偿付次级债本息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上市保险公司当中,国寿、平安寿险、太保寿险和新华保险待偿次级债余额占上年末净资产之比分别为30.3%、33.9%、53.5%和47.9%,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未偿付次级债占上年末净资产之比分别为21%和0%,可见国寿和平安寿险尚存一定空间,太保寿险和新华保险已经超过或接近监管红线,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未来通过次级债补充偿付能力空间较大。
 
    新规将提升保险公司融资能力。自2011年以来股票市场连续两年的持续低迷致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面临威胁,各家保险机构发行次级债融资以补充附属资本,由于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额度不能超过保险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因此部分保险公司如平安寿险次级债规模已经接近上限。由于保险集团的净资产要高于旗下子公司,如果保险集团可以募集次级债,保险集团募集的次级债可用于补充旗下产寿险公司的附属资本,则可大幅提高保险公司的融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