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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将夯实 市场化改革基础

2013-05-16 访问量:1186 次
    保监会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明确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框架体系和若干基本技术原则,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蓝图。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不仅是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需要,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偿二代建设,将有利于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应当说,经过30多年的改革、创新和发展,无论从保费规模、资产总量、市场体系、服务领域和监管体系等等来看,保险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业也逐步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逐步进入发展瓶颈期的同时,也步入了改革的深水区,亟须通过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来解决行业竞争力不强、产品同质化严重、投资收益率不高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行业再次起飞,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
 
    所谓市场化改革,就是市场主体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使整个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发挥。目前,行业已经形成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最为关键的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就是产品的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是保险资产配置的市场化改革。
 
    当然,市场化改革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能否成功转型升级。无论是产品条款费率改革,还是保险资产配置改革,都离不开科学的保险监管体系,否则市场化改革还给市场的不是活力,而是混乱甚至灾难。以费率市场化改革为例,就存在着如何化解行业稳定与市场效率、短期不利和长期有利等矛盾。这就需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稳妥推进改革,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以达到最大的改革效果。
 
    在这个方面,保险业也有先例可循的。比如,2001年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由于当时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导致车险市场陷入没有约束的非理性价格战,导致行业持续多年亏损,后来不得不回归到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的状态。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不久前曾指出,2003年以来,虽然我国逐步搭建起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付能力刚性约束也越来越强,但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着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性不强、风险覆盖不全面、寿险负债评估对市场变化和实际风险不够敏感、不能精确反映费用超支风险和退保风险等问题,决定了其无法有效地支撑市场化改革。
 
    而从已经公布的《整体框架》来看,偿二代建设着力改革现有制度的缺陷,充分考虑了我国作为一个新兴保险市场,在人才储备、数据积累、资本来源等方面的特征,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也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推动保险公司提升内部风险管理水平和自控力,有效识别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以及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进行产品、价格、投资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将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庹国柱表示,通过市场化改革,将产品条款和费率、资产配置等决策权交还给保险公司,可以让保险公司选择更加灵活和更加多样的资产组合来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向市场推出更多满足不同需要且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从而让消费者“用脚投票”。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助于大型保险公司整合资源,提高在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也有助于中小公司专注于细分市场和优势领域,从而走差异化竞争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