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 不得新建楼堂馆所
201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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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自文件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7月23日介绍,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等违规现象,对党风政风、党群干群关系、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损害。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通知》,对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等5个方面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自文件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包括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对于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此外,针对近期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过程中发现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存在审批不规范、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通知特别强调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
《通知》强调,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要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