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期盼食责强制险细则
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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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六十五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被视为国家试图采取有效的经济手段,来弥补行政手段监管的捉襟见肘。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也有望成为继交强险后,第二个进入国家法律的强制责任保险。在与《中国保险报》记者交谈中,多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这么快入法,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人每天大约消费200多万吨食物。食品的供应链延伸至2亿多户农牧渔民、4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323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480多万家餐饮经营户(小作坊、小摊贩、大排档等占比78.8%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难度举世无双。
迈出立法关键一步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比想象中要快,这与近些年层出不穷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有关。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作为市场化的有效风险管理手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在考虑之列。修订《食品安全法》,正是为了使这些措施的运用获得法律上的保障。”人保财险责任保险事业部市场开发处处长赵旭说。
长安责任保险公司陈辉博士认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并非偶然。在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两个文件中,都分别提到了“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和“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可见,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无论如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在国家法律层面打通了关节。”人保财险人士指出,考虑到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面临的严峻形势,在严格责任立法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形成覆盖广泛、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陈秉正认为,引入强制保险的机制,有利于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提升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将起到正面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手段,消费者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具体规则还需细化
送审稿第六十五条中还规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只是第一步,接下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还应尽快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强制范围、确定经营原则、厘定费率标准、规范操作细节,促使该险种真正落地。”人保财险人士指出。
在实际操作中,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广面临诸多困境。陈辉告诉记者,餐饮及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小型企业数量众多,规模企业比例不到一成,流动性大,推广难度很大。而且小作坊大多设施简陋、工艺落后、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低,难以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在食品流通领域,集贸市场有近10万个,个体户的数量则有百万之多。这不仅使安全隐患增多,而且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以及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全面推广难度。
尽管今年1月-9月,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1.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也增长迅速,但险种范围仍较小,目前积累的经验十分有限。鉴于此,陈秉正认为,一开始不应将强制面铺得太大,而应在某些行业和地区先行先试,形成经验后再大范围推广。
“可以选取一些特定的行业先行试点,如从婴幼儿奶粉、校园餐等生产经营链着手。”人保财险相关人士建议,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分门别类梯次推进,在规定的时间节点之前,将相关行业的强制投保工作落实到位。
陈辉建议,未来可借鉴上海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经验,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中心,建立试点平台,制定管理办法,设立风险管理机构,引导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健康发展。
科学确定费率水平
一旦立法通过,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将成为交强险之后,第二个进入国家法律的强制责任保险。自从强制推行交强险以来,保险行业连年巨亏,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会不会重蹈覆辙、赔本赚吆喝?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包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经营者责任保险等)一年保费收入不到5000万元。主要经营公司中,人保财险经营食品安全类责任保险一年保费1500多万元,长安责任保险截至目前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00多万元,与整个财产险每年数千亿元的保费盘子相比,几乎微乎其微。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交强险的精算定价基础是不同的。”人保财险相关人士指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目前不足以支撑精算定价,该险种属于产品责任保险,最初是由国外再保险人协助厘定的费率,只有等以后规模做大了,再统一调整费率水平。而交强险则完全符合大数法则,而目前造成亏损的费率水平,很大原因是由于历史上数据质量和信息化系统较差所致。
业内人士强调,交强险出险也应遵循大数法则,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则更类似于巨灾保险,事故具有偶发性。不发生大事故时,赔付率较低,而一旦发生类似于三聚氰胺等事件,会将此前几年甚至更久的积累赔掉。
为了避免交强险的经营困境,人保财险相关人士认为,应合理设计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包括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责任限额等。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守法状况,结合投保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范围、工艺、规模、所处区域差异等各方面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人保财险人士指出。
陈辉认为,设定费率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包括:食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损失程度);食品数量和食品价格;承保的地区范围,即承保食品的销售地区范围大小;食品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赔偿限额的高低。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复杂程度要远高于交强险,交强险通过多年的发展,相关制度框架、责任认定等已相对成熟。而食品安全的责任认定要复杂得多,经营的复杂程度要高于交强险。如果强制推行,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陈秉正说,更重要的是,要确认赔付原则,是过失原则还是无过失原则?举证方面是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这些都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