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保险业改革系列述评之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同时还要求“必须积极稳妥地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一位保险行业资深人士向《中国保险报》记者深有感触地谈到:“这无疑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政策指明了方向,行业监管的工作不能再事无巨细地统抓统管,事必躬亲,在市场上既做裁判员又做教练员是不符合发展趋势的。今后,从理念到政策制定和实施,都应更多定位于市场的评判者和服务者,而不再是引领者。恰到好处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一定会更有力地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使这个市场未来更具活力。”
事实上,身为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早已在公开场合强调,未来监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创新和改善监管,要推进保险监管改革,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他用更为生动的语言描述,保险监管应该“放宽放活市场的事,管住管好该管的事”,以此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于监管者而言,面临着不同的挑战——既要克服保险业市场化不够,也要防止出现市场化过度。当前,中国保险业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自身转型的关键时期和攻坚时期。
要解决保险业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在可预见的未来,保险监管者将更多通过向市场放权,推动和促进市场化改革,来完成监管职能在新时期的蜕变,避免无效监管和低效监管,增强监管的有效性,让监管之手抓到实处。
保险监管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一方面,要把该放掉的权力放下去,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还要把该管的事情管好,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促进保险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以车险市场为例,监管之路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完成了“三步走”。
第一个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初,由于保险市场不够成熟,中国汽车保有量相对有限,费率监管出台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保险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个阶段,从2001年到2006年,监管部门先选择试点城市实行车险费率浮动,并在2003年向全国铺开。在这个时期,车险保费收入突飞猛进,2006年突破千亿元大关,占据了产险总保费的70%,但实现车险盈利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第三个阶段,从2006年至今,监管部门放缓了节奏和步调,在放宽放活市场的同时,抓大放小——制定基本的车险条款和费率,限制了保险企业费率浮动的空间。从2012年公布的业绩来看,30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有11家车险承保实现了全年盈利,近半数险企的良性循环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指出了方向——从行业整体发展的角度来看,费率市场化的初衷,既是督促保险行业认清自身优势和劣势,采取合理行动,实现科学发展,又是通过行业的精细化管理让利于消费者,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从2011年试点的深圳市场情况来看,车险单均保费下降约10%,近七成消费者享受到了更大的优惠。
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方面,保险投资监管政策顺应国际趋势,出台险资监管新规,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的政策上进行简单的增减,而是重新将保险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大类,然后针对五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对各大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设限。
华宝证券保险业分析师胡立刚认为,新的政策思路放弃用传统视角划分金融产品,结合现实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贴近了大多数保险公司投资部门内部实际的分工情况,有助于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顺利发展,也减少了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不明确的情况。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随着资产管理行业各类金融机构经营端的业务范围放开,机构间合作和竞争更加频繁,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更加丰富,很难再以传统的权益和固定收益视角划分金融产品,而是从风险、收益、流动性、信用、期限等多维度对金融产品进行分析。
从车险市场监管和险资投资监管政策的变化可以预见,《决定》出台以后,监管部门将大力深化保险监管改革,坚持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监管这一“看得见的手”两手抓,把该放的彻底放开,把该管的切实管好,进一步厘清监管与市场、行业、企业的关系,增强市场主体自主权,改进行政审批,理顺职责和流程,加强和改进监管,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加强偿付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推动监管制度机制改革,提高监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