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政开启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良机
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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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主要目的在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意见规定,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发行审核主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中国证监会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意见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意见进一步规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自证券市场诞生之日起,证券违法行为就如影随形。即使在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美国,每年因证券违法行为导致的证券民事赔偿争议金额也达数百亿美元。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之后,保险业反应迅速,半月后即推出了“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不久,又推出“券商责任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和“注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中也包含从事证券业务执业过程中的责任保险,但单次赔偿额一般也就在数百万元上下,对数额巨大的证券民事赔偿争议金额来讲,保障力度严重不足。
由于会计师、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证券民事赔偿争议金额巨大,原有的行业一般性质的执业责任保险保障力度严重不足,保险业有必要推出保障力度更大、给投资者信心更强的“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具体到会计师、律师行业,名称可为“会计师证券业务执业责任保险”、“律师证券业务执业责任保险”。
以“律师证券业务执业责任保险”为例,从责任保险产品的社会性角度分析:
一是通过责任保险,可以使证券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法律落到实处,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利益。
二是责任保险的开展,可以使律师提供智力成果的微薄劳务收入与巨大的民事赔偿金额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防止律师怠于提供风险巨大的证券法律服务。
三是由于保险公司集诸多同质民事责任于一身,最符合大数法则原理,可以从中找出民事责任风险发生的一般规律,并制定出相应的防控风险发生的措施或方法,这有利于社会整体安全度的提升。
从保险产品的经济性角度来分析:证券市场责任保险市场容量巨大,中国证券市场容量已经达到了一个空前的规模,截至2012年12月25日,沪深两市2473家A股公司总市值为22.44万亿元,中国上市公司数量2494家,还有近800家拟上市企业在证监会排队等候审核上市。其中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不仅种类繁多、且服务空间巨大。这就给保险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容量。
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产生了律师证券业务责任险的保险市场需求,律师在承担证券服务业务时的风险加大,民事赔偿的不确定性加大,这种加大的不确定性责任,以律师提供智力劳动成果的劳务收入是无法承担的。因此,如果不将这些风险责任分散,律师继续提供这样风险不确定性巨大的服务,一旦产生证券业务民事赔偿,不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无法承担,律师证券法律业务将走到尽头,而且投资者将获得的民事赔偿也无法落到实处。这直接导致证券经济活动出现障碍,证券市场无法健康发展。这就出现了风险责任分散的保险业市场需求。
从盈利驱动看,保险业可以获得稳定的盈利收益,保险业作为专业机构,具备保险人才和保险法律人才,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布统计数据的风险单位,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时均有准确、细致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保险业根据概率和大数法则,很容易实时定期制定保险费率和条款,从而保障稳定的保险盈利收益。
另外,由于证券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价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律师、会计师作为提供智力成果取得的劳务收入与可能发生的民事赔偿金额之间巨大的差距,可能导致这些机构怠于从事证券服务。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应尽的作用,也为了投资者利益能够得到充分赔偿,监管机构对于推行类似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有充分的立法立规的理由,如果类似中介服务机构赔偿能力不足,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发生,或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情形发生等,累积到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时,中国证监会强制推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就具有很大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