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率先在深圳建立制度
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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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标志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深圳市在巨灾保险制度上的先行先试,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展了积极的探索。
据了解,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第二部分是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第三部分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和国际上巨灾保险大多是单一灾种保险计划不同,深圳市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给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日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国保监会非常重视巨灾保险工作,2012年项俊波主席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将巨灾保险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深圳于2011年开始着手研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2013年11月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