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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暂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助力上海自贸区建设

2014-01-08 访问量:588 次
    本报讯 1月6日,《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
 
    根据《决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规定,国家将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扩大服务业开放。
 
    关于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决定》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关于扩大服务业开放,《决定》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此外,根据《决定》和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此内容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