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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现代保险服务业”系列访谈之七

2014-06-27 访问量:572 次


 庹国柱:保险业不能做“第二社保”

    作为保险业界的知名学者,庹国柱屡屡对监管部门乃至保险业界谏言;他不拘泥于理论,始终融入保险业发展的广阔天地。近日,围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内涵、农业保险的现状和未来等话题,《中国保险报》执行总编辑李俊岭专访了庹国柱。以下是庹国柱的主要观点:
 
    当前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首先,中国的保险业要讲差异化、个性化发展。宏观目标和要求要与微观目标和要求分开来。就是说宏观目标不能替代微观目标,微观个体要有自己的个性。其次,保监会需要“跳出保险看保险”,监管部门的眼界必须宽,但保险企业不能“跳出保险做保险”,要是都“跳出保险做保险”就跑偏了,可能就是“不务正业”了。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出于保险自身的发展需要,衍生出财富管理和防灾防损的职能。
 
    商业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社会保障”范畴,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不同的两个领域,各有各的目标和规则。积极参与社会保险的管理和运作,积极参与政府的社会服务采购,这没错,但商业保险企业绝不能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则来运作,而要遵从商业保险自己的规则。比如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本来是好事,但是有些保险公司却放弃精算要求,社保要求什么就满足什么,给什么条件就接受什么条件,人家消化不了的人要保险公司买单,还要替人家买车、租房,根本不考虑自身成本,不考虑利润,甚至竞相杀价,搞得全线亏损,这就迷失了商业保险经营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保险不断受到社会保险加快发展的挤压,在保险业务替代领域拓展空间实际上是举步维艰。最典型的是,社会医疗保险这几年扩大覆盖面、降低报销“门槛”、提高“封顶线”等一系列步骤,搞得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生存空间,已经是全线亏损了,好不容易争取来一个大病保险的蛋糕,结果一下子又掉进“陷阱”,还是自己挖的“陷阱”,自己争抢着跳下去的,企业不按照市场规则干。
 
    保监会强调“社会管理”,为保险业争取一些参与社保服务的机会,绝不是要保险公司都变成“第二社保机构”,甚至“第二政府”。我们说保险可以作的贡献很多,可以横跨的领域很多,但保险就是保险,保险只能为各行各业服务,不能“上九天揽月,下五洋捉鳖”。作为企业,保险公司一定要讲质量讲效益。本来这不是个新鲜话题,从2008年以后,保监会就一直在强调这个问题,可是,不少企业依然没有跳出“速度规模”的怪圈,比较感兴趣于速度和规模,不注重盈利和内含价值的创造,长时间处于亏损也不在乎。
 
    所以,保险业首先要种好自己那“一亩三分地”,这“一亩三分地”不要都种一样的庄稼,也不要采用一样的管理方式。但是不管种什么庄稼、养什么牲畜、如何管理,都必须有利可图。做保险企业就两条,一是把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本职工作做好;二是赚钱,多赚一点更好。做大跑快要量力而行。哪怕增长慢一点,但要有利润。
 
    保险公司把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做好就是为社会作贡献了,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位置这样摆才对。



    人物简介:
 
    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兼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北京保险学会常务理事等。
 
    从事保险学教学和研究多年,主要研究保险市场、农业保险、车险问题等。近十多年来,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研究课题、保监会等部委委托研究课题10多项,出版专著《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三农”保险创新与发展研究》《保险经济学》(译著),主编教材《保险学》《年金保险》等16部,发表论文200多篇,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多项。
 
    在由《中国保险报》、中保网主办的中国保险年度人物评选活动中,被评选为“2010中国保险年度人物”。2002年-2010年的9年中,先后连续3次(每3年评选一次)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标兵”称号;2010年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学名师”称号。
 
    (访谈其他内容请见下页)
 
    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需完善的六个配套制度为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财政税收支持制度、精算定价制度、规范的市场竞争制度、强有力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以及全面有效的监管制度。
 
    对公司而言,要想在农村扎根,把农业保险做长久,就要在基本建设上做足文章,建设好服务网络,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经营也好、竞争也好,要有“底线”,不然的话,风险就不可控,迟早要出事的。
 
    我们不必一定要建立省级和中央两层大灾风险准备金,现实筹资及后面需要的管理都很麻烦,资金池越多越容易出问题,要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不容易,成本很高。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逐步减少或者取消种粮大县的补贴,我的意见是直接取消,有中央和省两级补贴就行了。
 
    作为保险业界的知名学者,庹国柱在保险领域潜心研究,特别是辛勤耕耘于农业保险这块沃土上。身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他坚持独立思考,屡屡对监管部门乃至保险业界谏言;他不拘泥于理论,始终融入保险业发展的广阔天地。近日,围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内涵、农业保险的现状和未来等话题,《中国保险报》执行总编辑李俊岭专访了庹国柱。
 
    李俊岭:您如何理解“现代保险服务业”这一概念的内涵?现代保险业可以支持或进入的“服务”领域有哪些?
 
    庹国柱:现代保险业就是服务于现代经济和现代社会的保险业。客观上,它的功能横跨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等领域,既是灾害风险管理的强大工具,也是金融经济管理和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传统的保险业只是一种狭窄领域里的风险互助。但现代经济和社会是高度的市场化、社会化以及细致的社会分工,其产业链联系更加紧密。保险所能发挥的作用已经不仅仅是一般的风险保障,其功能和作用扩展了。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说,它可以在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其独特作用。简而言之,就是在整个经济和社会的风险管理体系中都会并且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如果现代经济和社会没有这种有效的、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那是非常危险的,对经济和社会都会是灾难性的。
 
    为什么保险发达国家在重大灾难面前总是应对得比较好,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方面受到认可,就是有强大的、完备的保险业支撑。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比较贫穷的国家,在灾难和经济危机面前往往束手无策,虽然与其国力有很大关系,但最大区别之一就是没有发达的保险业,保险业还没有经历从传统向现代的变革或者进化。
 
    李俊岭:农业保险是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您如何评价农业保险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来的发展状况?
 
    庹国柱:农业保险获得了长足发展。从保费规模上来讲,7年增长了36倍,从2006年的8.46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06.6亿元,平均增长速度达到67%。从保险覆盖面来说,也得到了很大拓展——2007年只有6个省区试点,现在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就种植业来说,保险覆盖面已经超过10亿亩,约占播种面积的40%以上。更重要的是保险补偿日益增加,2013年农业保险受惠农户3177万户,农户获赔208.6亿元,平均每个受灾农户656元,其数额相当于全国救灾总经费的3倍。部分省区的赔付率超过150%。从参与保险供给的经营主体来说,最初是6家公司,目前已有20多家公司积极投入农业保险经营行列。
 
    农业保险的成绩可归纳为六个方面:第一,在我国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迈出新的、最重要的一步。2007年以后,政策性农业保险迅猛发展,表明了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对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认识的升华,更反映了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使用保险这种现代风险管理工具的适应和渴求。这些为我国建立现代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第二,初步建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供给体制。在不同国家,农业保险有不同的供给体制,我国则选择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以包括中国渔业互保等协会组织为辅助的供给组织,完成了农业保险供给体制的基本布局。这是我国农业保险实践发展合乎中国国情的一个自然成果。第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前面其实已经说过了,补偿数额非常可观,对受灾地区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第四,充分体现了独特的保险再分配功能。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有超过100倍的放大效应。从农民的角度来说,他们每支付一元钱的保险费可以得到150多元的风险保障。这是任何其他财政和金融手段不可能达到的。更重要的是,它所起到的生产和生活保障作用也比其他任何财政和金融手段都更加及时和有效,尽管现在的保障水平还不高,这种保险补偿还不是很充分。第五,农业保险成为各级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农业保险的发展,在很多领域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通过其他手段和措施难以解决的问题。第六,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作出贡献。一方面,农业保险使投保农户受灾后可以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可以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增强了抗风险能力,有效提高了农户的偿债能力,大大改善了农民的信贷地位。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结合,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进一步提高了农户的信贷地位,促进了农村信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借款难问题。
 
    李俊岭:刚才您谈了农业保险发展取得的成绩,还有哪些不足之处?
 
    庹国柱:主要不足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整个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比如,由各省决定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有的省不太会设计农业保险制度,那里的农业保险发展就受到影响。再如,中央和有的省没有专门的管理协调机构,中央管理责任又分散在许多部门,协调成本很高。第二,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好处理。我国选择了“政府市场合作模式”(国外叫PPP模式,即pubic-private-partnership),但是因为我国与采用同样模式的美国国情差异太大,我国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下政府担负着特别责任。这个关系处理不好,不仅是农业保险做不起来,还会助长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或者引发违法犯罪。这方面已经发现不少问题。第三,财政补贴政策还不到位,补贴结构还不尽合理。保费补贴大头应当让中央政府来出,特别是不能让产粮大县再出钱补贴,否则保险在这些地方不会得到很好发展。第四,保障水平太低,覆盖面还不够广。现在的农业保险保障是所谓“保成本”,实际上比成本要低。例如,在大多数地区,种植业保险一般一亩地保险金额也就二三百元,高的不过400多元,只有亩收入的1/3甚至更低。农民实际上没有多少兴趣投保,加之补贴政策及其结构不合理,一些地方积极性不高,覆盖率很低。第五,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迟迟建立不起来。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是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器。要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必须要有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中央“一号文件”已经连续讲了7年,可见其重要性以及建立的难度。第六,农业经营微观管理和运行机制需要下大功夫。展业、签单、查勘、定损和理赔,以及数据处理、费率精算、风险区划诸环节的操作和管理,在很多地方还比较粗放,甚至不那么规范,投保农户也有不少意见。
 
    李俊岭:“政府补贴”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重要的政策支撑。您如何评价“政府补贴”的效果?
 
    庹国柱:“政府补贴”是农业保险制度的重大政策,可以这样说,没有政府财政对于农业保险保费、管理费和再保险的补贴,农业保险不可能发展起来。因为农业保险是一种价格不菲、预期收益不高、投保人又缺乏有效需求的保险种类。要实行商业化的运作,没有保险公司能接受它的价格,也就不会有市场形成。所以我国吸收国外和国内的实践经验,从2007年开始,对主要粮棉油糖作物和主要畜产品等共19种标的的生产风险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规模从2007年的22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00亿元以上。其效果是显著的,这种补贴的效果从参与率、覆盖率以及保费规模、赔偿规模,特别是因灾受损地区农民的满意度、当地政府的满意度等方面都能反映出来。黑龙江2013年遭受50年不遇的洪灾,使许多农地绝产,但是因为大多数农民参加了保险,获得的保障比较充分,全省农业保险赔款有27亿元之多,有十几户农民每户获得的赔款超过100万元。这不仅解决了受灾农户的基本生活问题,也保证了今年的生产不受影响。
 
    李俊岭:一个合理的政府补贴政策应该具有哪些特点?
 
    庹国柱:一个合理的政府补贴政策,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一是补贴数额科学合理,即要调动投保农民的积极性,愿意投保。这一般都要进行研究(包括实证研究)。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最初对于保险费的补贴力度较小,也就30%左右,农民的参与率很低,后来逐步提高到纯费率的60%,同时补贴差不多全部管理费,使保费的补贴比例达到80%左右,农民的参与率才升至80%以上。二是补贴结构要合理。美国是一级补贴制度,就是由联邦政府补贴;加拿大是联邦和省政府共同补贴;欧洲一些国家也是两级补贴结构。我国采取多级补贴结构,除了中央和省政府,地县政府也要出钱。实践表明,这就出现了一些问题——发达地区的地县政府还不要紧,欠发达地区的农业大县财政比较困难,就使补贴打了折扣,有的地区甚至弄虚作假。三是补贴标的品种的选择也要合理。因为是把农民收入稳定和农业生产稳定作为农业保险补贴的政策目标,那就要尽可能将主要以至所有农牧产品生产的保险都纳入补贴范围,才能达到政策目的,并保证使用公共财政的普惠性和公平性。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主要是补贴农作物,所有农作物的保险都补贴,近些年也扩大到家畜生产的保险。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农作物保险的补贴首先考虑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糖作物,财力允许时逐步扩大到所有作物。日本最初只对小麦、大麦、水稻、旱稻、养猪、养蚕、养马等种植养殖业标的的生产风险保险给予补贴,后来逐步扩大到所有农作物,包括大棚蔬菜、花卉生产的保险以及其他养殖畜禽。有的发展中国家只补贴主要粮棉作物保险。我国目前补贴的保险标的有19种。在可能的条件下,会继续扩大补贴品种的范围。
 
    李俊岭:如何改进现有的政府补贴政策?
 
    庹国柱:对现有政策的改进,也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从补贴量上来说,现在的水平已经与其他国家相当,在没有其他依据条件下,不宜再提高补贴力度。例如,有的地方嫌一家一户收集保费麻烦,政府也不缺钱,就把补贴提高到90%,甚至100%,这样做实际上不利于培养农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补贴结构也需要调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逐步减少或者取消种粮大县的补贴,我的意见是直接取消,有中央和省两级补贴就行了。在补贴品种的改进方面,农民的普遍呼声是应当在现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的保险标的种类,特别是蔬菜、水果生产以及家禽、水产养殖保险的保费补贴应当首先考虑。
 
    李俊岭:现在农业保险业务成为保险公司眼里的“香饽饽”。在保费收入和利润方面,农业保险贡献颇多。您如何评价目前这些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能力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对这些公司有哪些建议?
 
    庹国柱:这个问题很好,保险业内外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利润有一些不全面的认识,有必要说说。从2007年以来,农业保险在政府的支持下特别是财政高比例补贴之下进展很快,保费收入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除车险以外的第二大险别。而且每年都有所谓超过财产保险平均利润水平的“超额承保利润”。这是一个事实,不用回避。前几年农险少有人问津,这两年,几十家保险公司都申请做农业保险。但是,要具体分析这种农业保险的成本结构:第一,这7年我国农业生产比较幸运,没有大范围的重大灾害损失发生,算是风调雨顺,所以有农业“九连增”“十连增”,农业保险赔付率还能接受,一般在60%-70%,发生超赔的只是少数几个省,例如去年的黑龙江省。全国平均的农业保险赔付率比起车险50%-60%的赔付率,显然要高许多。第二,农业保险精算在起步阶段不一定准确。有的地方可能偏高,也有的地方偏低。这很好理解,正儿八经做农业保险就几年时间,还没有足够的数据积累。第三,因为农业保险的特殊体制,保险展业、定损、理赔等工作现在都通过乡、镇、村的“协保员”代理,相对保险公司直接展业,大大节省了操作成本,这部分成本目前大约为15%,这和车险40%甚至50%的费用成本也形成鲜明对照。第四,农业保险的风险大约是普通财产保险经营风险的10倍,需要较多的风险准备金积累,从这个意义上说,每年的经营结余至少部分不能算是“超额承保利润”。
 
    就我了解,目前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普遍还是不错的,大多数公司在大部分地区的经营比较规范。当然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比如,有的地方制度不完善,竞争秩序也不那么好,有寻租的问题。还有的公司经营不够规范,保监会的一些规章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服务网络不健全,也有侵害投保农民利益的问题,实际上有些问题已经超出了“能力”范围。但是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控制来说,问题就有点严重了。有的保险公司也不那么重视安排再保险,加之地方和中央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保险公司的经营就有点儿“赌”的意思了。
 
    对这些保险公司来说,他们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和秩序,这方面主要靠政府和保监会建立必要的合理的规则。对公司而言,要想在农村扎根,把农业保险做长久,就要在基本建设上做足文章,建设好服务网络,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经营也好、竞争也好,要有“底线”,不然的话,风险就不可控,迟早要出事的。
 
    李俊岭:您如何评价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设进展?未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庹国柱: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或者叫大灾风险管理制度,是农业保险能够应对异常的巨额赔付,从而使其经营可持续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可以是一种融资预案,也可以是真金白银的大灾准备金。我们国家似乎比较偏好于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所以我和几位同仁就提出了这种准备金建立的路径,也对这种中央一级的准备金规模做了测算。
 
    但是这个制度的建设一直进展很慢,中央对这件事很重视也很着急,每年的“一号文件”都会重申,从2008年开始至今已经说了7次了。在几个月前出台了一个保险公司级别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虽然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包括“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在内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但其实主要是为了调节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产生的“超额承保利润”(这个利润今后随着成本的上升会逐步减少)。保险公司的大灾风险在其可承受的范围内,本来是不用政府去管的,他们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会自动安排再保险和留一定后备的。当然有这个办法也好,带有强制性积累准备金的味道,就更规范,承担赔偿责任也更有保证。
 
    关键是省一级和中央一级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建设。我不了解有关部门的想法,到底是准备学习美国、加拿大的经验,设计一种融资预案呢,还是想建立省级和中央两层大灾风险准备基金。美国的办法是通过法律确认,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发生准备金(包括当年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和历年积累的准备金)不足支付当年赔款时,可以向农业部长申请到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商品信贷公司”去借款。加拿大也是类似的制度,不过比美国要多一些层次,制度更丰富一些。
 
    我们不必一定要建立省级和中央两层大灾风险准备金,现实筹资及后面需要的管理都很麻烦,资金池越多越容易出问题,要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不容易,成本很高。不如学习美国、加拿大的经验,尽量减少事先筹集资金和管理资金的麻烦,就是建立一套事后融资的路径和程序。比如说,向某政策性银行借款,超过一定额度后就发行债券。这些借款和债券可以在保险公司后续经营中逐渐偿还,这种融资的成本可以由保险公司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政府财政共同分担。不管事前融资还是事后融资,我们期望早点出台办法,不要等到真的出了大麻烦才手忙脚乱地到处找钱,要是找不齐钱,得不到赔款的投保农民就惨了。
 
    当然,在这个制度建立之前,还有一个如何确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问题。可能需要政府部门在协调之后,有一个统一的口径。至少目前,绝大部分地区还是没有明确的。
 
    李俊岭: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有哪些配套制度需要完善?
 
    庹国柱:第一个需要完善的是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我上面已经讲到。
 
    第二个是财政税收支持制度。现在下面反映的问题很集中,迫切希望财政税收支持能够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不断拓展支持范围,提高支持力度,真正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达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
 
    第三个是精算定价制度。这是个基础性的重要制度,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制定农业风险区划,第二个层面是费率精算。在美国、加拿大,第一个层面的工作是由政府来做的,第二个层面先是由政府厘定,后来政府委托给相关保险行业协会,以保证其合理性和公平性。这个制度我们基本上还没有起步,现在基本上是一省一个费率,这种费率不那么科学,也经不起推敲,从而易引发农户和基层政府的抱怨,也因此产生逆选择问题。这都凸显建立精算定价制度的必要。
 
    第四个是规范的市场竞争制度。一些地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白热化,为抢地盘不择手段,引发许多矛盾,包括权力寻租和腐败。这些正在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如何通过建立一种竞争合作机制和制度,需要研究。不然的话,政府和农民都得为这种无序竞争的后果支付代价(包括可能的违法犯罪),为这种推高的成本埋单。
 
    第五个是强有力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曾经,我们设想应该在中央和各省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这种特殊的保险制度的管理,但决策层不打算在国家层面建立这种管理机构。原因可以理解,我国有十个部门涉及农业保险,没有一种规范的管理和协商制度,有些工作非常难做,协调效率不敢恭维。但是,我认为省一级很关键,有必要建立正规的、统一的省级管理协调机构。实践表明,凡是那些组织健全、工作协调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业保险工作就推行得顺利,发展也很快。
 
    第六个是全面有效的监管制度。虽然《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授权财政部对于骗取保险费补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践中发现仍然有监管真空存在。这就有必要完善监管制度,或者授权保监会可以延伸监管,对基层政府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或者建立一种由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和检察机关多部门组成的联动监管制度,保证农业保险在法治轨道上前进和发展。
 
    我认为这六种制度是保证农业保险有效运转的必要制度。尽管做起来有难度,但是要把农业保险一直做下去,这些配套制度就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