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险力量加强防灾防损能力建设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不仅是保险业的主要职能,更是社会赋予保险业的重要职责。保监会成立以来,多次下文要求行业加强防灾防损能力建设,各地保监局也下发了防灾防损工作指引。
但是,长期以来,社会对保险功能作用的理解仍然有些狭隘,把保险的灾害应对职能片面理解为通过出险后的赔付来发挥经济补偿作用。殊不知,其内容更应该包括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帮助投保人进行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损失,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近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此举对于提升企业及公民对风险和保险的认知水平,提高商业保险覆盖面,使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将产生积极影响。
同时,此举也将促使险企加强防灾防损能力建设。一方面,保险企业很大一部分经营成本是赔付成本,赔付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险企的经营效益,而这一指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标的出险率,因此,通过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降低保险标的出险率和损失程度,是险企实现经营效益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客户对保险公司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出险后迅速进行保质保量的赔偿,只是体现了保险公司对合同的诚信履行,拓展增值服务才是一家保险公司品牌和价值的体现。因此,保险公司要从单纯的卖产品向提供综合风险管理服务转化。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正是为客户提供拓展服务的重要领域。防患于未然,是客户和保险公司共同的追求。如果保险公司能在出险前协助客户预防损失发生,出险后帮助客户减少损失程度,将会大大提高险企客户服务水平,从而赢得客户,赢得市场。
从现实情况来看,保险业防灾防损的能力还是远远不足。以不久前发生的昆山爆炸案为例,据消防部门证实,该企业在两个月前就曾发生过一起火灾并报警,风险隐患已经暴露,但承保公司并未对此有所举措。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防灾防损功能实际正在被逐步弱化。
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动力不足。防灾防损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种承保标的,需准确发现和界定保险合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内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点,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专业的防灾防损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能力,也需要投入大量经费,但防灾防损工作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效益,短期内并不明显。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压力考核下,囿于技术操作和人力紧缺的现实情况,开展防灾防损具体工作的积极性并不大。
另一方面,投保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价格和公司实力上,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服务并不太重视。甚至在少数投保人看来,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获取经济补偿。同时,很多投保人也不愿意保险公司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干预。为了不使客户流失,一些保险公司只能放弃该项工作。
《若干意见》同时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确,将保险费率与防灾防损工作挂钩,对于在这方面做得好的客户给予费用优惠,对于防患不力的客户提高费率;在理赔过程中,对于因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而造成的损失部分坚决拒赔,可以从客户端有效激发客户防灾防损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另外,从险企自身来说,建立防灾减灾制度肯定是摆在首位的。其次,应在专业性上下功夫,加大费用投入,引进一批具有防灾防损专业技术的人才,为客户提供防灾指导和技术支持。还可以聘请防汛、消防、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建立起专家协作网。
最后一点,就是与政府的协作问题。提高防灾防损能力,关键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要紧紧依靠政府部门,积极参与配合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防汛防洪等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取得政府职能部门对保险公司防灾工作的指导与支持,建立一个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安监、公安、消防、交管、民政、防汛、气象、水文等政府部门密切联系的防灾工作网络,开展探索和研讨防灾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这样才是真正融入社会风险管理,才能以保险的力量加强我国防灾防损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