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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办公厅紧急通知 做好天津“8.12”爆炸事故承保排查

2015-08-18 访问量:1205 次

    8月14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保险业应急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在第一时间印发给天津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
 
    《通知》指出,各保险公司要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有力,为保险业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根据天津保监局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抗灾救灾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各保险公司还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并将有关负责人员名单报至保监会。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认真排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承保情况。财产保险方面,要重点排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确保全面、准确,没有遗漏。人身保险方面,在排查时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在服务中体现保险业的人文关怀。
 
    根据《通知》安排,各保险公司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上报保监会,确保沟通顺畅。对未按要求报送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每日15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爆炸事故承保排查和理赔进展情况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报至保监会。《通知》明确了进展情况报告所需包括的内容:一是承保信息情况。二是根据排查的承保信息,核实是否属于责任范围及相关依据。对属于责任范围的,明确拟定的赔付金额、赔付对象以及赔付时间安排等。三是已采取的理赔措施及进展情况。四是承保排查和理赔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初步考虑的解决方法。五是对可能发生的极端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或应答口径。六是对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建议。
 
    此外,《通知》还指出,要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坚持特事特办。《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服务工作的新闻宣传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发布信息。要加强对宣传稿件的审核把关,确保新闻发布内容准确全面。要注意把握宣传尺度,坚决杜绝借理赔之名进行展业宣传和商业炒作。
 
    相关专题:保险业紧急应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关于做好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保险业应急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厅发〔2015〕57号

天津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做好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保险业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排查保险承保情况,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应急指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
 
    天津保监局要做好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按照天津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指导当地保险业迅速展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保监会的指导下有序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细化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分管班子成员和理赔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并于8月17日17:00前将有关人员名单(附件1)报至保监会联系人电子邮箱。
 
    各保险公司要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有力,为保险业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根据天津保监局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抗灾救灾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二、认真排查承保情况,体现人文关怀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认真排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承保情况。财产保险方面,要重点排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确保全面、准确,没有遗漏。人身保险方面,在排查时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在服务中体现保险业的人文关怀。
 
    三、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坚持特事特办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设立专门的理赔绿色通道,对相关分支机构进行特殊授权,简化理赔流程和办理手续,缩短理赔处理时间。要迅速调集并下拨充足资金,做好预付赔款工作。
 
    各保险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在合同责任范围内应赔尽赔、通融赔付;对于理赔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按照有利于保险消费者的原则掌握。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中可能出现的极端事件及风险的研究,抓紧制定处置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四、加强新闻宣传管理,严禁借机炒作
 
    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服务工作的新闻宣传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发布信息。要加强对宣传稿件的审核把关,确保新闻发布内容准确全面。要注意把握宣传尺度,坚决杜绝借理赔之名进行展业宣传和商业炒作。
 
    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确保沟通顺畅
 
    各保险公司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上报保监会。各保险公司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每日15: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承保排查和理赔进展情况报告及《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承保理赔情况统计表——财产保险(不含意外险和健康险)》(附件2)、《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承保理赔情况统计表——人身保险(含意外险和健康险)》(附件3)报至保监会联系人电子邮箱。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承保排查和理赔进展情况报告需包括:一是承保信息情况。二是根据排查的承保信息,核实是否属于责任范围及相关依据。对属于责任范围的,明确拟定的赔付金额、赔付对象以及赔付时间安排等。三是已采取的理赔措施及进展情况。四是承保排查和理赔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初步考虑的解决方法。五是对可能发生的极端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或应答口径。六是对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建议。
 
    若未排查到相关承保信息或承保排查和理赔进展情况没有变化的,均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有重大突发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向保监会报告。
 
    对未按要求报送的保险公司,将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 系 人:张珺、侯书栋、宫瑞光
 
    联系电话:010-66286020、66288635、66286023
 
    电子邮箱:chanxianbu@163.com
 
    附件:
 
    1.责任人名单一览表
 
    2.《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承保理赔情况统计表——财产保险(不含意外险和健康险)》
 
    3.《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承保理赔情况统计表——人身保险(含意外险和健康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