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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了

2012-08-07 访问量:1274 次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储户切身利益和金融业正常经营,我国到了该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了。
 
  我国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探索,早在1993年就开始了。可令人关注的是,央行在最近两次降息中,放宽了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的浮动区间,被认为是利率市场化正式启动的举动。多家中小银行将利率上浮到顶,储户乐见其效,但另一项与储户利益息息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则迟迟难以出台和实行。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和金融业的正常经营,我国到了该是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了。
 
  存款保险制度维护存款者的利益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制中设立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进行投保。在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2012年7月26日,中国银监会2012年6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表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124.556万亿元,同比增长19.6%;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达116.6429万亿元,同比增19.3%。
 
  存款保险制度保护银行储户的资金安全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储户有可能要承担其存款的部分或全部付诸东流的风险。一是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二是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三是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有关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当某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虽然《商业银行》有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规定,但是,商业银行是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当其经营不善、在严重亏损情况下终止时,一般来说,是很难支付全部储户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最终只能由储户自己来承担。
 
  事实证明,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金融出现问题,往往会对经济、社会产生不良影响。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并不纯粹是个金融问题,它往往是一国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问题的综合反映。纵观全球,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发生过严重的金融问题,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有的国家为了解决这些金融问题,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教训极为深刻。其实,我国由于1996年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和1998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海南发展银行的接连倒闭,早已使法律条文变为活生生的事实。而日前的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已正式进入破产司法程序,更是倒逼相关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定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则可能在银行倒闭危机发生时,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保护银行储户的资金安全。
 
  适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事实上,我国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如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探索,早在1993年就开始了。是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随后,1997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到了2005年4月,央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做了一次详细的抽样调查,向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征求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这项长达近20年的探索,日前,央行发布《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认为已基本成熟。
 
  笔者曾在十多年前就写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一文(见《内蒙古保险》1999年第2期),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迟迟难以出台和实行。在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推出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时机已经具备和成熟。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和金融业的正常经营,该是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了。
 
  一是高度重视,进一步加深对存款保险的认识。我国已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经济基础,且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本达成共识,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有了坚实的市场基础,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奠定了较好的经济、金融基础。
 
  二是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倍创造好的金融环境。我国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互相配合、互为补充的金融体系日趋完善,各种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造基本成功,尤其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并一直处于较为良好的商业运行状态,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是法规健全,进一步加以夯实相关法律基础。《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和《票据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四是科学管控,进一步加强货币管理方式手段。存款保证金起源于商业金融机构的兑付功能,几经发展,全球大部分成熟经济体,现在都以存款保险制度取代了原有的存款保证金制度,因为比之变化为货币政策的存款保证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更适合货币的市场运行。存款保证金由存款保险制度取代,是目前商业运行成本和市场成本最低且效果最好的手段。
 
  五是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大金融宏观调控力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宏观监管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其不可取代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是重在事前监控之中,一旦发现经营不当,立即发出警报,采取措施制止下滑趋势,以减少损失。
 
  六是全民所盼,进一步加快实行存款保险步伐。随着人们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实行存款保险制度非常必要和紧迫,多措并举、多管齐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民众迫切企盼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出台和实行,为存款吃下“定心丸”、系上“保险带”、装上“稳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