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生效判决有争议怎么办
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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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责任险的理赔实务中,常常发生被保险人持有其与第三者诉讼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判决结果或调解结果赔付。而保险公司通过理算,发现判决书或调解书核定第三者损失不准确,保险公司拒绝按判决结果赔付,进而引发争议。那么,被保险人持有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是否有指导作用,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重新核定赔偿?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生效判决与保险合同约定冲突的情形
1.生效判决书(或生效调解书)认定的第三者损失不准确。具体有:一是人伤案件中,伤者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伤者要求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评残鉴定不准确,表现为不够残的,评定为伤残或较高评定了伤残等级,造成了残疾赔偿金明显误判或残疾赔偿金虚高判定。二是人伤案件中受理法院在认定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上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或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不透,对上述费用认定明显偏高。三是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如第三者车辆损失)直接按原告提供的物价部门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认定第三者财产损失。而对保险公司出具损失确认书认定的损失,不作为证据使用或不予认定或认为该证据效力弱于物价部门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2.被保险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法院判令或调解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己手持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按判决书上的判令理赔。在与第三者的诉讼中,被保险人出于“躺在保险上睡觉”心理,恶意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上诉权利或怠于应诉准备(如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等),致使自己败诉。
保险公司因该冲突面临的风险
众所周知,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公定力,在其他诉讼中,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而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因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诉讼,保险公司并未参与此类诉讼,而判决或调解却对保险公司有利害关系。如果保险公司依据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理赔,客户当然满意,但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合同约定;而保险公司不依照判决、调解而依照合同约定赔付,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而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却因对保险公司赔付不满而发生诉讼,被保险人将以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与保险公司进行诉讼的证据使用。当然,此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是以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关系判定的,而保险纠纷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保险公司可以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生效判决、调解侵害保险公司利益为由进行抗辩,不承认生效判决、调解书对保险公司的法律效力。至于法院是否采信保险公司的主张,近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保险公司在此类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败诉的风险极大。
保险公司对此类风险的应对举措
分析近年来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件,结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防范此类风险,保险公司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上,特别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加入“被保险人告知保险人(保险公司)其与第三者进行诉讼的告知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制引导被保险人在得知其与第三者发生涉及保险公司利益的诉讼后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或向法院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介入诉讼。而现行交强险条款和商业第三者险条款仅列明:“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该条款也未规定追究被保险人违约责任的条文,“无救济即无权利”,既然条款未约定权利人保险公司可以依约追究被保险人的责任,致使本条失去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实质效力。
2.保险公司应组建高能高效的专业法律队伍,通过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延伸保险服务的广度与深度,达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共赢,更好地稳定客户群。特别是涉及第三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客户因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人员处理法律事务,同时,聘请专业法律律师需支付必要的代理费用,大多数客户遇到类似事件后,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需求尤为强烈。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这一需求,应认识到客户的利益与保险公司利益的一致性,帮助客户就是帮助保险公司自己。虽然目前保险公司都很重视法律事务工作,但是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许多保险公司并未建立,缺乏专业法律人员、法律服务费用投入等硬软件,相对制约了保险公司延伸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保险公司内部应建立高效互动的反馈机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对保险理赔案件进行筛选。对涉及第三者人伤(重伤、残疾或死亡)案件或第三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重点进行跟踪,并及时反馈给本公司医疗审核及法律事务机构,由医疗审核人员会同法律事务人员共同对人伤案件进行跟踪处理,由定损人员会同法律事务人员共同对第三者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进行合法处理。通过保险公司内部高效互动的反馈机制,保险公司就能及时取得相应的证据,为解决今后可能发生的保险纠纷做出积极准备。同时,对一部分被保险人恶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第三者案件,保险公司仍能变被动为主动,及时主动地参与处理案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