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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所有人有过错 商业三者险才赔

2013-08-14 访问量:1261 次

    车辆在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笔者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一简析。
 
    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13H01Z01090923)为例,《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从该条款分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人负责赔偿需满足“第三者的死亡、受伤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从法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商业三者险理赔有什么影响呢?
 
    依法确定机动车所有人(被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存在租赁、借用等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三种:(1)车辆所有人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车主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技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2)车辆所有人过失未履行车辆安全运行瑕疵的告知义务。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3)车辆所有人故意不履行车辆安全运行瑕疵的告知义务。
 
    机动车所有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的是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与过错程度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1)在车辆所有人未尽严格审查义务的情形下:如果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显然其过错要大一些,如果出借给有驾驶证但长期不驾驶车辆已显生疏的人,其过错程度则较小一些。(2)车辆所有人过失未履行车辆安全运行瑕疵的告知义务情形下: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各自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3)车辆所有人故意不履行车辆安全运行瑕疵的告知义务。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该瑕疵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的“依法确定机动车所有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除第(3)种情形即“车辆所有人故意不履行车辆安全运行瑕疵的告知义务”外,其余两种情形下,车辆所有人赔偿责任的“相应”即承担的赔偿责任与过错大小相符,其实是一个不容易操作的事情。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过错程度有多大,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是多少,保险人可以提出自己抗辩,由人民法院认定;如果是在理赔过程中,则保险人应和被保险人据理力争,努力释明,说服被保险人,使得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与过错程度相当。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自己的赔偿责任
 
    (1)如果依法确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依法确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人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自身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理赔时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出租、出借车辆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理赔时,应当先行确定标的车辆属于出租、出借等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的情形。这个问题需要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或者接报案人员,在与报案人员、驾驶人等进行沟通时,通过询问的方式,将标的车辆出租、出借的情形以证据的形式进行固定。如查勘人员在询问笔录中将该问题进行落实。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主动加强对被保险车辆具体占有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合法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