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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碰撞一小时后自燃……

2013-11-07 访问量:1253 次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7日22时10分,车主张某驾驶现代伊兰特轿车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由南向北行驶时不慎与李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夏利车发生碰撞,两辆车的右前部受损。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处理完毕后,张某驾车回到公司院内,后在2013年5月17日23时25分左右发现车辆冒烟起火,张某于5月17日23时29分(119指挥中心接警时间)报警后经抢救未果,车辆烧尽至报废。张某于5月18日零时4分(保险公司电话中心接报案记录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车主张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划痕险及不计免赔险),未投保自燃损失险。
 
    消防部门鉴定意见    
 
    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意见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因交通事故撞击导致发动机舱内的电气线路、油路受损引发火灾的因素;起火时间为2012年5月17日23时25分左右;起火部位:发动机舱内左前部。
 
    双方陈述意见    
 
    被保险人张某认为标的车在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肇事引起火灾造成标的车被烧毁,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意见:标的车损毁系自燃造成,车主未投保自燃损失险,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自燃”的定义。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自身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在保险实务中,近因原则一直是处理赔案重要的原则之一。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者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英国法庭早在1907年对近因做出定义:“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1924年,英国上议院宣读的法官判决词中对近因做了进一步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并不是最近的”。
 
    近因原则在保险责任判定有如下两种情形:
 
    情况一: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包含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
 
    情况二: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责任成立,反之不成立。
 
    在本案中,依据近因原则判断,关键点在于自燃是否是碰撞的必然结果。若成立,则适用情况一:碰撞为近因,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保险责任,反之则适用情况二:自燃为新的独立的原因,自燃在家庭自用车损险里属于除外责任。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经了解,2013年5月17日22时10分车辆发生碰撞的部位为右前部,而消防火灾事故判定起火部位为左前部;另当晚发生事故时,车辆并没有立刻燃烧,而是在标的车驾驶员驶回公司院内后发生,中间时间间隔1小时15分,所以可以判定自燃并不是碰撞后的必然结果。 另根据家庭自用车损险保险合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案件启示        
 
    发生事故后,车主需仔细检查车辆情况,尤其是电器线路、油路,若发现故障,切忌大意不在乎,需施救车辆拖车的要尽快联系;另外在车损险里,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会给予理赔。
 
    汽车除了要定期维护保养外,最好每年到维修站或维修信誉较高的修理厂进行车身线束及油路的1~2次全面检查,及时更换掉已经老化或即将老化的管路及线束。可以到修理厂将发动机舱做一次除污工作,保证发动机舱内洁净。另外,在行车之前需要检查一下汽车下面有没有水渍、油渍。如果有,那就说明汽车有渗漏的地方,需要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