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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专营制度提升中介渠道业务真实性

2013-04-10 访问量:1257 次
    从近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看,产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业务、财务关系存在严重不真实性、不合法性和不透明性,违法违规问题比较普遍。问题根源在于目前产险公司从分公司到基层机构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方式,基层机构都开展中介渠道经营,将中介渠道视为套取资金的“自留地”,虚假中介业务、虚假费用大量出现,屡查屡犯屡禁不止。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其产生的根源着手,寻求有效的制度安排以遏制中介违法违规。
 
      专管专营成效初显
 
    目前,产险公司实行分公司管理权与基层机构经营权分离中介渠道管理模式,但产险公司保费至上的经营宗旨导致了其对中介业务管控流于形式。尽管保险公司总、分公司制定了大量中介业务管理制度或措施,但基层机构往往为完成保费任务而各自为战,对公司的制度或措施没有认真执行,而总、分公司在基层机构达成业绩考核后对其疏于管理,对存在问题往往视而不见。
 
    由于中介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保险公司相比,中介机构特别是专业代理机构仍处于弱势地位,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短期化、功利化趋势明显。少数保险公司基层机构经常为短期利益引诱中介机构为其达成保费任务而给予利益承诺,但事后却拖延甚至拒不兑现,导致中介机构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少数中介机构迫于保险公司压力而成为其违法违规的工具,在丧失自身地位的同时,其权益也无法有效保障。
 
    为有效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规范化,引导保险公司建立依法合规、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2012年,大连保监局全面推行产险公司中介渠道集中管理、集中经营(简称为“专管专营”)制度,搭建防范虚假中介业务有效机制,促进产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建立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取得初步成效。
 
    就大连市场情况而言,中介机构与同一保险公司的合作普遍采取“一对多”模式,即一家中介机构可以与同一产险公司的多家基层机构合作,形成了各基层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采取高费用、高返还恶性竞争手段来争抢资源,甚至出现同一保险公司各基层机构费用政策不同的情况。一家基层机构除了面临同业保险公司竞争外,还面临着同系统的兄弟基层机构的竞争。正常情况下,大连产险市场应是10多家分公司间的竞争,但目前市场却出现了近200多家同质竞争主体(即各基层机构),导致市场竞争格局极为混乱。
 
    实行三个集中 明确职责权限
 
    1.实行中介业务集中管理。一是确定中介业务范围,将与产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合作业务全部纳入集中管理范畴。二是按照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控要求,将中介业务资格审查、协议签订、代码管理、业务准入、政策制定、指导推动、资源配置、费用结算、合规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收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业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2.实现中介业务集中经营。一是产险公司将本公司所有通过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中介渠道开展的业务,按照单一中介渠道业务只能由一个分公司指定授权的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确保一个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多个中介渠道,一个中介渠道不得由两个或多个经营单位经营。二是经营单位应承担其负责经营的中介渠道或中介机构日常维护工作,具体包括业务推动、客户服务、理赔协调、客户信息收集等,并负责监督其代理行为的合规性。
 
    3.实行城乡分块集中管理。根据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保险市场发展差异,实施不同中介渠道经营管理措施。对城市地区实行中介渠道“专管专营”,对农村地区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区域的保险机构不得与专管专营区域的中介渠道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同时实行专管专营区域的保险机构也不得与属地管理区域的中介渠道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把握关键环节 确保有效实施
 
    抓好准入环节,理顺合作关系。一是合理分配经营单位,组织各产险公司全面评估基层单位经营情况,根据现有中介渠道合作机构数量、区域分布、业务构成与规模、经营单位人员技能等情况,科学甄选经营单位和职能部门。二是梳理合作关系,全面排查各产险公司中介渠道合作关系情况,建立全辖中介渠道合作档案关系基础信息库,并定期报备新合作关系建立情况。
 
    抓好承保环节,理顺管理职责。一是加强信息系统改造,在各公司原来核心业务系统上建立中介渠道管理系统或是增加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功能,实现中介业务承保环节全程信息化记录。二是完善中介业务记录,各产险公司进一步完善中介业务台账记录,并建立清晰、明确的中介业务甄别标准。三是明确经营权限,以行业自律方式明确经营中介业务单位不得经营直销业务,并约定不得给集中经营单位下达直销计划,不得承接上门或业务员、公司的直销业务。
 
    抓好结算环节,理顺支付关系。一是实现手续费集中支付,各产险公司必须建立唯一的手续费支出,并按照行业自律约定标准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同时要求中介机构指定特定收入账户结算手续费。二是实现手续费结算零现金,要求各公司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实时对接,根据系统生成的中介保费,佣金比例等信息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
 
    提升中介渠道数据真实性
 
    专管专营制度促使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厘清其中介渠道业务的真实属性,从制度设计上遏制保险公司依托中介机构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中介业务违规问题的发生,提升中介渠道数据真实性。
 
    专管专营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中介业务经营管理责任,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使对基层机构的问题可直接追责于分公司,确立了以分公司为抓手的监管局面,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
 
    此外,专管专营使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的管理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改变了产险公司大而全、小而全的粗放经营模式,实现了产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降低了中介业务拓展成本。专管专营是对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现有合作模式的一次彻底的调整,确立中介市场一对一的合作模式,改变一家中介机构可以与多家基层机构合作的现状,减少了中介市场的竞争主体,改变了中介市场竞争格局,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专管专营确立了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平等的合作关系,摆正了中介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使之不再受制于保险公司内部竞争,为中介机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