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机制需顶层设计
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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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大力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为有效化解保险矛盾纠纷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目前仍然存在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诉前调解率和诉中调撤率偏低等问题。为此,本文拟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初步的探讨。
统筹全局
目前,我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规划。
一是纳入“平安中国建设”的总体布局。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到“平安中国建设”的总体布局当中,与平安创建活动统一部署、统一推进,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健全相关政策和制度体系。由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牵头,通过联合制定备忘录、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式,明确诉调对接工作基本规程、案件适用范围、调解程序、调解期限、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等内容,建立诉调对接的常态化机制,自上而下推动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探索多元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大力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鼓励全国各地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诉调对接模式,比如“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调解 法院专业合议庭审理”模式、“保险机构入驻法院调解室 法院快速处理小组审理”模式、“保险行业协会委托外部调解 法院专业合议庭审理”模式、“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 法院专业合议庭审理”模式等等,在此基础上由点及面推广先进经验。
练好内功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在于保险纠纷调解是否能够适应当前保险纠纷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形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必须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调解工作水平。
一是推动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扩大调解员队伍来源,适当吸收律师、退休法官等专业人士,建立一支专业水平高、中立性强、公信度高的调解员队伍;不断完善调解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知程度,主动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是提高保险机构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保险监管机构将各保险机构参与调解工作的情况纳入考评指标体系,加强督促指导。保险机构要转变重诉讼、轻调解的观念和内部问责机制,总公司要向分支机构合理下发理赔权限,支持调解工作开展。
三是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以调解为主要方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已经成为金融纠纷的主要解决手段之一。我国香港早在1990年就成立了保险索偿投诉局,以行业裁决模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积极借鉴这些国内外先进经验,是提高保险纠纷调解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加强合作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涉及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和保险机构,需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实现真正对接。
一是推动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和保险机构工作职责的对接。法院负责引导和参与诉前及诉中调解、案件调解成功后的司法确认以及案件调解不成功后的立案审理等事项。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诉调对接工作。保险纠纷调处机构负责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行为的规范与指引、具体调解活动的开展以及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等事项。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主动选择调解方式与当事人解决保险纠纷。四者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二是推动法院裁判尺度与调处机构调解标准的对接。建立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和保险机构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就典型调解和判决案例、热点问题等进行研讨交流,并通过专题培训班、庭审旁听、调解观摩等方式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就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这样既可提高保险纠纷调处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可增强保险机构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调解成功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齐抓共管
当前,鉴定机构中立性不足、律师买断或风险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纠纷诉讼等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增加了调解的难度。加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迫切需要规范此类行为,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一是规范鉴定机构的从业行为。由保险监管机构联合法院、鉴定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信力强的鉴定机构名单,为当事人和保险机构选择鉴定机构提供参考,解决当事人与保险机构对鉴定结论看法不一的问题。针对鉴定机构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结论不合理等行为,由法院向鉴定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鉴定机构规范从业,增强鉴定报告的公正性与中立性。加强保险业征信体系建设,将涉及违法违规、不诚信等行为的鉴定机构列入黑名单,建立对鉴定机构的失信惩戒机制。
二是规范保险纠纷诉讼代理行为。针对律师买断或风险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纠纷诉讼等行为,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明文禁止,加大打击力度,以规范保险纠纷诉讼代理市场,推动当事人积极参与保险纠纷调解。此外,应通过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开展风险提示,披露非法诉讼代理人通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牟利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