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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

2014-01-15 访问量:1252 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17处提到“保险”,充分表明保险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我们认为,创新发展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和养老养生服务等消费功能的新型养老保险产品,打造一种将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商业养老服务业紧密结合的新型保险产业(以下简称“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对保险业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保险业自身改革发展的共同需要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和规模都史无前例,养老服务供给存在巨大缺口。我国老龄人口今年将突破2亿,2025年将突破3亿,2034年将突破4亿。目前我国每千个老年人口养老床位数仅20.6张,需养老护理人员约1000万人,而实际仅30多万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国务院于9月发布了《关于加速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专门作出部署。
 
    据测算,未来20年我国养老产业规模将达数十万亿元,这就需要有大量的资源注入。《决定》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纲领,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必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意见》也明确提出,“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养老服务注定不应是暴利行业,对一般民营资本而言可能面临投资回报压力,却很适合具有长期负债特点的保险资金。
 
    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寿险业是最具产业关联性和实力的社会力量。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是寿险产业链的一种合理延伸,可从战略上解决其面临的通胀风险问题。保险消费者获得相应养老服务,比单纯给付养老金有更稳定的实际保障,对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和保证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保险业有着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低效甚至空转的保险资金也亟需盘活。
 
    截止2013年10月,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73681.47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就高达21783.49亿元。《意见》提出“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因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不仅现实可行,而且可实现无形保险产品向有形化服务的转变,架起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桥梁,打通资产负债的匹配通道,从而推动实现中国保险业经营模式的升级。
 
    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也是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决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以“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既具紧迫性又具长期性的重大任务,保险业尤其国有保险公司必须立足长远,着眼大局,将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使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养老服务市场也是块巨大的蛋糕,相关境外资本对此也有着更丰富的发展经验。《决定》规定“放开育幼养老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意见》提出“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这利于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但民族养老服务产业更应担负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主体责任,分享主要的市场利益。保险业理应发挥自身优势,当民族养老服务产业的抬头兵,迅速形成相应市场竞争能力。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应面向全社会,建立起多层次、广覆盖、多功能的商业养老综合服务系统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必须坚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最大限度地服务大众。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必然是市场化运作的,在长期发展中必须要有稳定、合理的经济效益。纯粹公益性的服务内容需要政府承担,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优惠补贴等等形式还原养老服务的商品属性。《意见》提出,“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决定》明确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因此,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应具有多层次服务功能,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举办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平台更应涵盖相应的公益性服务领域。
 
    从保险经营的自身要求看,也需要按多层次、广覆盖、多功能的模式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传统保险只是为相应需求提供一种财务安排,其消费需求的最终实现则依赖于实体经济的相应产业完成。当养老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时,则会造成养老金实际价值的缩水,最终也会制约养老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涵盖各层级客户群,中间客户群占主流,存在着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这就决定,发展养老保险服务业,既要面向高端更要服务大众,须提供广覆盖的多功能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产业链延伸的巨大能量,最大程度地实现商业养老服务业务和各种人身保险业务的相互促进,实现保险经营的整合升级。
 
    当然,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只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组成之一,其发展必须符合保险的产业链要求,重在发挥自身优势和提供有效服务,以确保良性、可持续发展。一些保险公司对此做出有益探索,尤其是在功能定位上形成许多宝贵经验。中国人寿提出“养老养生 健康管理”的模式,着力于打造全生命周期的产业链和综合的服务体系,形成“金融 实业”、“保险 服务”的经营格局。其它许多保险公司也都做出各具特色的探索,如借鉴美国CCRC社区模式打造融居家、社会和机构三种养老方式于一体的复合养老社区,走以相对较低价格赢取充足客户群的路等等。
 
    未来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的发展,需加强对多层次、广覆盖模式的探索创新,重点是要在消费价格门槛、服务能力布局和整体运营方式等方面实现突破。《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发展应将规模化、连锁化结合,可以考虑打造三个层次的服务平台:具有综合服务能力的大型养老养生社区、养老保险服务专业支持机构和功能拓展的保险服务网点。前者主要面向中高端市场,后两者主要解决广覆盖问题。养老保险服务专业支持机构通过独立举办或委托、合作等方式实现,保险公司主要是作为中心节点整合各种资源和统筹业务运行。功能拓展的保险服务网点,主要是在原有客服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发展出一定的养老服务功能,既承担传统的保险客服功能,又是养老保险服务的“门店”,并能为居家养老提供一些基本服务。三个层次在横向和纵向上都为连锁化运营,消费者可选择或变更服务模式,服务模式变更则以支付或增缴现金来平抑养老保险产品的给付责任。同时,充分发挥服务平台的专业优势,提供相应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需解决的问题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是一项系统性、创新性和政策性都比较强的工作,既要依靠市场力量的开拓创新,又要做好顶层设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方向符合国情和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本来要求。从现实看,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各层面都还有需解决的问题。
 
    在国家层面,需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将商业保险养老服务产业纳入全国城镇化建设规划和相关五年发展规划,统筹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的发展布局。二是要建立民政、人社、卫计、住建、财税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是一种多业态整合,需要系统规划和统一监管。三是要尽快将《决定》和《意见》的相关部署转化为具体扶持政策,尤其需落实个人延税养老政策、赋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资格和打通社会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之间的通道,等等。四是要制订服务标准,建立相应监管制度等配套制度,保证其规范发展。
 
    在保险监管层面,要调整有关保险监管政策和创新监管方式。一是要允许保险机构将更高比例的资金投入到养老服务与相关配套产业。二是要针对性地制订或调整有关监管规定,为配套推出相应创新型养老保险产品消除政策障碍。三是要研究保险从虚拟的预期收益保障向实物保障转移后保险业运行的新特征,不断发展和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管方式。
 
    在市场主体层面,要加强认识、系统规划、创新推进。一是要解放思想,跳出传统思维的束缚,从长期和战略的高度认识与定位这项工作,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产业升级发展高度来系统考虑。二是要处理好开发与管理的关系,应统筹布局商业保险养老服务产业项目,开发是基础,但其未来的经营管理更为关键。夯实养老服务能力,适度向养生、医疗、养老地产等相关产业延伸,确保经营绩效。三是要加强与商业保险养老服务产业相匹配的各类新型保险产品的研究开发,适时投入市场,在实践检验中不断创新改进,积极推广发展,探索构建资产负债一体化管理模式。同时,依托商业保险养老服务业实体平台,优化相关人身保险产品的功能与客服模式,充分发挥范围经济作用。
 
    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是服务于全社会的,需要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这里不仅涉及保险意识的培育,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生活方式或习俗的演进。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都会相应逐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前景广阔,并必将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作出贡献。同时,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也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城镇化建设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是一件对宏观大局和保险行业发展都很有利的大好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