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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车险诉讼法律环境的实践与思考

2014-12-15 访问量:1317 次
    针对车险诉讼案件激增、赔付居高不下的现状,安徽保监局以诉调对接机制为基础,以统一裁判标准为关键,以规范司法鉴定为重点,着力优化车险诉讼法律环境。同时,就提高行业法律工作能力、持续改善保险法制环境进行了深入思考。
 
    主要做法
 
    (一)深入推进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关口前移化解矛盾纠纷。2013年7月在合肥市启动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确立以“一个平台、两个结合、三个机制”为主体的工作模式,即搭建调解组织、调解员和调解室的工作平台,坚持“诉前分流”和“诉中联调”相结合,建立培训指导、业务考核和信息共享机制。一年多来,边实践边探索,先后指导推动马鞍山、池州、黄山、滁州等市中院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文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试点过程中,结合基层法院道交赔偿案件多以及法官熟悉当地乡土民情、具有开展调解工作的天然优势等实际,诉调对接机制建设重心逐步下移。其中,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通过与保险行业沟通合作,形成了卓有成效的诉前调解“当涂模式”,即“预立案后法官集中调解”模式:当事人诉至法院后,法院立案庭引导其选择诉前调解,并进行预立案登记,然后由专门法官“分片承包”做好与片内保险公司对接,定期组织并主持集中调解,调解成功法院出具调解书。试点三个月后,当涂县法院道交案件调解率达到80%以上,结案率同比上升了十几个百分点。
 
    (二)推动出台审理道交赔偿案件指导意见,着力统一裁判标准。车险诉讼案件数量较多、增长较快,既有保险行业条款设计、销售管理、理赔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有法制环境不完善的因素。诉讼案件特别是人伤案件中,由于各方当事人对法律条文和保险合同的理解以及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差异,同时各级各地法院的审判尺度又不够统一,因而矛盾纠纷往往难以得到顺利解决。部分判决无视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稳健经营带来风险。
 
    针对这一情况,安徽保监局以问题为导向,以实效为标准,于2012年初及时启动专题调研,收集省内车险60余起典型案例,研究全国各级各地30多家法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结合省情就焦点问题向安徽省高院提出18项建议,推动省高院于2013年12月底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旨在统一全省法院道交赔偿审理标准。其中关于诉讼主体、赔偿责任范围、非医保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追偿权、诉讼费适用规则等多项规定,体现了对事故受害人、保险公司等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
 
    (三)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市场秩序,解决争议突出问题。车险诉讼案件90%以上涉及人伤,人伤涉诉案件赔款占车险赔款的一半以上。涉保司法鉴定业务已占司法鉴定案件总量的近八成,对人伤案件影响很大。同时,重新鉴定数量较大,经重新鉴定后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案件占比超过四成。由于在鉴定程序、资质、标准、操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容易产生评残时机提前、低残高评等问题,保险机构反映较为强烈。安徽保监局抓住这一容易引发争议的突出问题,在行业内开展调研,搜集典型案例,梳理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措施。
 
    在充分听取保险行业及鉴定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安徽保监局于今年10月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市场秩序。
 
    取得的成效
 
    (一)诉讼案件得到有效控制。车险新立案诉讼案件数的增幅远远小于保费收入增幅、新立案赔案数增幅。从车险亿元保费诉讼案件数看,今年1-9月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分别同比下降了18.54%、16.15%、15.54%。从车险赔案涉诉率看,今年1-9月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分别为1.71%、2.77%,同比均有下降;人保财险今年1季度为1.89%,较去年底也有下降。诉讼案件的减少,使得保险行业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好转。
 
    (二)保险行业经济效益明显。保险公司减少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赔款支出,且基本隔断了通过买卖道交案件获利的“黄牛律师”操作空间。今年1-9月,全省车险业务实现承保利润2.85亿元,扭转了去年同期亏损的局面。在综合费用率同比基本持平的情况下,综合赔付率同比下降1.99个百分点,其中交强险综合赔付率同比下降6.07个百分点。今年前三季度,马鞍山市通过诉调对接解决的案件,保险公司减损700多万元。平安产险追偿金额达到1488万元,是去年同期的19.6倍。
 
    (三)法院办案效率大大提高。结案率、调解率等指标显著上升,上诉率明显下降。今年前三季度,马鞍山市各级法院一审道交案件进入诉调对接模式的1348件,调撤率92.2%;二审道交案件全部进入诉调对接模式,调撤率52.4%。道交案件上诉率8.9%,比2013年同期下降了9个百分点。
 
    (四)受害人权益得到维护。受害人减轻了诉累,减少了奔波,且能在最短时间内获得保险赔款,有效地弥补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诉前调解期限为15日,通过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受害人一般在三周内就能领到赔款,而常规流程立案后至少3-4个月才能获得赔款。统一裁判标准则有助于明确受害人的预期,更加理性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和裁判标准。保险经营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繁杂且具体,有些在现有保险法律法规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各地各级法院的理解认识和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如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非医保用药费用、农村和城镇户口的认定标准等。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推动《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相关问题的处理标准,统一裁判的标准和尺度。
 
    (二)持续改善保险法制环境。保险行业要主动加强与各级法院的联系,引导法官正确理解保险原理和保险条款,注重听取其对保险业理赔、应诉工作的意见建议,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加强和公安经侦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逐步解决鉴定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作,研究解决非法代理和买卖案件等问题,更好地维护保险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法律诉讼能力建设。保险行业要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夯实诉讼管理基础。建立统一的法律诉讼信息系统,制定亿元保费诉讼案件量、理赔案件涉诉率、诉讼结案率、调解率等指标,并加强分析研判。加强诉讼案件跟踪管理,把握诉前风险评估、存疑证据调查、律师管控等重点环节。强化诉讼反馈机制,将诉讼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反馈至销售、财务、理赔等环节并切实加以改进。强化追偿能力,理赔环节提前介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等手段,提高追偿工作效率。
 
    (四)构建保险业“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种调解资源的优势,构建保险业“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力求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一站式调解”,合理分流保险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