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发布
是提升商业车险服务水平的一次重要创新
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示范条款》的发布,旨在更好的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突出解决理赔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示范条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业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前后经过六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而成。为使《示范条款》达到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和通俗易懂的要求,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广泛征求了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涵盖商业车险条款的方方面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归类,并对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斟酌,采纳合理化建议,并据此对《示范条款》进行了不断完善。《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二、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
《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商业车险的保障更加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三、强化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提升车险服务水平。
《示范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的理解车险条款。同时,《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的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便于车主阅读理解。
《示范条款》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条款。每个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同时《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五、《示范条款》引路,制定各自条款,客户可有更多选择。
保监会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一是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二是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三是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四是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五是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这样一来,凡符合条件的各家保险公司都可以参考《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有车一族投保车险时会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当然,现在公布的还只是一个《示范条款》,它离具体实施还有一个过程。各保险公司要制订出具体的条款和费率之后才能推向市场,供消费者选择。(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刘元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