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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不能只停留在讨论阶段

2012-05-17 访问量:1265 次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4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有关保险业内人士再次呼吁,尽快启动地震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业在防震减灾中发挥应有作用。

  大地震属于一种典型的巨灾,无可避免,无法预报,损失巨大,但可以通过包括市场运作在内的多种手段减少地震带来的损失。

  2008年发布的《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虽然目前我国保险业提供的许多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如工程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各类人身保险,但市场覆盖面偏小,保障范围有限,企业各类财产和居民家庭财产则基本上缺乏地震保险。

  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日前特别提出,按国际上的惯例,发生这样的巨灾,保险公司可以赔付总损失额的1/3至1/2。一般来说,承担巨灾总损失的各方占比应为5∶2∶2∶1,其中保险占5,政府占2,地方占2,社会捐献占1。而在我国,巨灾补偿的市场机制中,保险行业发展滞后,以汶川特大地震为例,保险补偿仅占地震损失的0.21%。

  与中国形成对比的是,在2010年新西兰克赖斯特彻奇的大地震中,有77%的损失是通过地震保险制度补偿的。此外,美国北岭地震中保险公司赔付200亿美元,占比50%。

  也许我们的东邻日本,拥有一个值得我们借鉴的参考答案。

  由于地处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日本对于地震的技术设防水准很高,并以此将巨大的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其保险安排也非常专业。全球保险行业公认,日本住宅地震保险机制是世界上成功的范例,这一机制通过立法,使政府、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相互协调,通过完善的准备金制度、再保险机制,逐渐提高地震灾害的保障水平。

  1964年6月发生7.4级的新泻地震后,日本议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1966年,日本政府推动实行个人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由20家非寿险公司组成的JER于1966年5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日元。其保费由政府和JER管理,JER是该机制运转的核心。

  地震再保险方面,日本的做法属于强制再保险方案,责任在政府、JER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分摊。再保险方案中,政府是最大的再保险人,所有保单责任转移给JER,索赔时出单公司先赔,然后从JER摊回赔款,JER从保险公司和政府摊回赔款。

  总体而言,日本地震保险保障范围是住宅和家庭财产由于地震、火山喷发、海啸造成的损坏、埋没以及火灾、水灾造成的损失。如果出现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则由日本非寿险保障基金赔付。最受市场关注的是费率,由73万个地震损失概率模拟计算得到。

  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数次向记者强调,中国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他特别谈到:“大多数国家均在一次大地震之后,在大致两年的时间内就建立起了国家级的地震保险制度。而汶川特大地震已过去4周年了,我们需要积极和实际的行动,尽快启动地震的巨灾保险制度。不能等到下一次巨灾发生之后,再来讨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问题!”